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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一般需要为相关公众知晓,驰名商标以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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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一般需要为相关公众知晓,驰名商标以及保护

驰名商标一般需要为相关公众知晓

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知晓程度与商标的促销功能是成正比的,知晓程度越高,市场影响力越大,对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促销功能越强,也就是说,在公众中的广为知晓构成了驰名商标的价值基础。在信息社会,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商标的信息数不胜数,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总是愿意选择那些他们已有满意消费经验的品牌或者耳熟能详的品牌进行消费。由于驰名商标的所有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量稳定,信誉卓著能得到消费者的信赖,久而久之,就能形成1个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商标也就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随着这一消费群体的扩大,商标的知晓程度也更高更广。可见,知晓程度决定了消费群体的大小,进而决定商标的价值。换而言之决定1个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群体大小的,是与消费群体相关的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一般无须社会所有公众。因而,对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公众”能够限定在“相关公众”中。如前所述《联合建议》中将驰名商标认定的知晓程度的范围建议在“一定领域内”即可,同时在其第四条“发生冲突的商标”中,容许成员国选择将在一国“一定领域内”公众中驰名与在一国“所有公众”中驰名的商标保护程度作一定的区分:在跨类保护中,“该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者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该商标的使用会不正当地利用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的”,成员国能够要求该商标应该符合在该国全体成员中驰名才将前述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一般的“该商标的使用会暗示其使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联络并且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则只要求在一定领域的公众中驰名即可。将驰名商标认定中的知晓程度针对的对象限定于“相关公众”(“一定领域内的公众”),指的是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一般而言,标示一般消费型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拥有更多的知晓人群,而标示其他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则仅有较少的知晓人群,“相关公众”的限定能够避免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可能存在的对后者的不公平。因此,只要在相关消费者、销售者等相关人员中建立了这种商标广泛的知名度,就能够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广为知晓的“广为”究竟广到什么程度这是很难量化的1个概念,即使再科学的立法也不可能对此作出量化标准,仅有依赖于认定机构在实践中不断累积经验才能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因此一般立法上只作原则性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列明能够作为知晓程度认定的相关因素。

驰名商标以及保护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世所共知商标”其英文名称为“wel-knowntrademark”。尽管许多国家都确认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但至今没有形成关于驰名商标的统一的定义。有人认为它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范围内具有广泛影响的商标有人认为它是指在本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还有人认为它是指其社会影响程度达到象征企业标志程度的商标等等。在中国有人撰文认为,它是指经过长期使用,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享有社会信誉的一种商标。并指出,驰名商标应有3个法律征:(1)它是一项使用商标。仅有经一定期限的公开使用,才能逐渐扩大其市场影响,为公众所认识和了解。它不一定是申请注册商标。(2)具有广泛影响,应当是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一方面是地域范围的广泛性,即在较大地域范围内予以使用,另一方面是公众影响的广泛性,即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广大消费者普遍知晓。(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其所代表的商品必须是高品质产品,为公众信赖和喜愛,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归纳为两种,即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前者是仅仅在同类商品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后者是禁止任何商品使用别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更广,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以及保护的规定目前仍属空白,这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潮流不相适应,也影响我国商标法制的健康发展。一些未申请注册但已成为名牌的商标一旦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那么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还可能被指控为侵犯别人商标权。就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申请注册主义制度而言,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对创出名牌而未加申请注册的厂家不利。因此有人建议在中国建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对驰名商标专用权实行“使用主义”作法,不受申请注册主义约束;并实行相对保护主义,与巴黎公约的规定。1990年5月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驰名商标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驰名商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1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水平。我国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晶经济,并且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到国际市场上去竞争,就必须创一大批在国内国际上都驰名的商标。”1991年上半年,我国举办了首届“中国驰名商标评选”活动。这表明,在中国建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已被人们所认识,这一制度的建立也是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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