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家基础申请注册不同1个商标注册申请国际申请注册,假如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这商标必须是已经申请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假如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的,这一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申请注册申请或是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②工作语言不同《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是“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是法语”或“英语”。③交费不同假如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假如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的,除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据各国的规定缴纳单独规费。④驳回期限不同《协定》成员国的审査期限是12个月,即1个商标注册申请国际申请注册,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的,此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能够是12个月,也能够是18个月。⑤国家基础申请注册与国际申请注册的关系不同在《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申请注册商标,自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假如其在国内的申请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无论国际申请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这一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在所有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即该国际申请注册同时被撤销;在纯《议定书》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申请注册商标,自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假如其在国内的申请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所有人可在商标被撤销、注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指定的纯《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叫将崗标因际壮册转换为国家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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