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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去年9月24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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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去年9月24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天津市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去年9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1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专利布局申请、授权、维持和转化等,重点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向发明专利倾斜。

第三条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北辰区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申请注册并生产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提供承担专利试点任务的人员、经费等;

(四)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且专利产品(技术)实现的经济效益良好;

(五)专利申请支撑有效专利的持续增长。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或者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

(二)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及相关业务;

(三)近1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资助的专利,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自然人是指户籍或身份证为本区内的人员。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项目资助。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周期原则上为1年。专利试点项目主要包含:

(一)示范企业

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20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同比保持稳步增长;且有效专利不低于50项(其中至少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优势企业

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10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同比保持稳步增长;且有效专利不低于20项(其中至少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试点企业

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10项(其中至少有5项实用新型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同比保持稳步增长;有效专利不低于10项。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资助。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第七条费用补贴或奖励。主要包含:

(一)专利授权资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要求的专利权人给予资助。每件发明专利补贴不超过2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补贴不超过8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补贴不超过500元(按照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额通常不超过300000元,同一自然人资助额通常不超过5000元。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对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且第一权利人申请注册地址在北辰区内,补贴自申请日起第4-10年的年费,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补贴不超过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补贴范围。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不重复资助。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助。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六)专利奖。对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天津市专利奖金奖每件奖励3万元,优秀奖每件奖励1万元,创业创新奖每件奖励1万元。

(七)专利公共服务。对迁入或新开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且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资质认证的。每家资助开设费10万元。假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将对该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并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对于已经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不再享受第七条的补贴或奖励。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区知识产权局每一年发布项目指南,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指南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与其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合同期满后,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验收资料,由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费用补贴或奖励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各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项目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资料不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虚假资料骗取专利资助资金应追回相关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申请专利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我局印发的《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津辰知识产权发〔2019〕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2021年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1、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各50%占比给予30-50万元奖励。

2、天津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3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通过认定或新迁入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一、什么叫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申请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有什么奖励政策

(一)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首次通过认定及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给予30万至50万元支持;

(三)对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四)对服务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效突出的咨询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有什么政策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四、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申请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占比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政策为准。

2021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2021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2021年甘肃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政策汇总

2021年辽宁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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