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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商标异议制度的负面作用(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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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商标异议制度的负面作用(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通过商标局初审的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将被刊登公告。仅有顺当经过公告后的3个月商标异议期或者在异议不成立之后才能完成审查和核准程序并获得申请注册。《商标法》设立异议程序的初衷是良好的。多年实践中异议程序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商标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为了追逐利益,常常有人大打各种“擦边球”,在申请商标时做足文章。例如申请与知名品牌非常相似、足以混淆消费者的傍 商标,再例如把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申请申请注册企图占公共财富为己有,甚至不择手段的把别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人身权的作品、姓名、肖像等申请商标,更常见的就是恶意以非法手段抢先申请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局尽管依法对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进行比较严格的形式和实质审查,但受到有限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客观制约,不可能对在先权利进行 穷尽的搜索。面对层出不穷的违法申请,通过商标公告将所有通过审查的申请公开在大众监督的阳光下,能够充分吸引广泛社会主体和利害关系人主动参与行政审查,无疑将有力遏制恶意申请。

商标异议制度的负面作用

商标异议制度的负面作用

商标异议制度的负面作用首先,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异议程序尽管不是每1个申请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历的程序(据统计,被异议商标的数量约为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2%~3%),但异议期间却是从初步审定到获准申请注册所必须经历的。即使没有发生商标异议,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也要等到3个月的异议期满后才能获准申请注册,从而延长了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空白期。其次,被提出异议的商标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终能否获准申请注册,还需经有关机关的审查。从商标局异议裁定工作的具体情况看,裁定异议成立不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到整个异议案件的50%。由于商标一旦被提出异议,就不能及时确权,异议裁定的时间又比较长(目前,商标局异议裁定必须两年多时间,假如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时间可能更长。假如当事人对评审裁定仍然不服的,还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长期处于待定状态,不利于被异议人围绕被异议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再次,还可能出现恶意异议的情况,即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别人的商标及时申请注册。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第一,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例如,曾经有某自然人针对国内一家知名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其次通知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支付20万元作为代价换取其撤回异议。第二,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竞争对手的商标,在得知对方已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后,就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其申请注册。其次,趁异议裁定期间对方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之机大肆仿冒。针对恶意异议的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别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注册商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恶意异议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借用商标异议程序敲诈、勒索被异议人的,被异议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商标局提前裁定异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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