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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异议及答辩证据资料的补充,关于商标与驰名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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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异议及答辩证据资料的补充,关于商标与驰名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关于商标异议及答辩证据资料的补充

(一)关于异议及答辩证据资料的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筇22冬对商标异议和答辩证据资料的补充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提出异议或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明资料的,应该在申请书或答辮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修订前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异议和答辩证据资料的补充期限,异议人或答辩人在提交异议申请书或答辩书后至商标裁定前,能够随时补充证据资料,商标局应该接受。修改商标法实施细则时,将补充异议或答辩证据资料的期限定为3个月,实际上是对异议程序的完善和异议工作的规范。有利于督促异议当事人及时提交有关证据资料和提高异议程序的效率。该款规定“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实质就是期满未提交证据资料,异议人或答辩人丧失了补充证据资料的权利。“3个月”是异议当事人收集、整理、提交证据资料的期限,也是1个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只要异议人或答辩人积极主动,完全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证据资料提交给商标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名义、地址等影响法律文件送达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书面说明及证据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被异议商标发生转让的,当事人还应当向异议裁定处附送《转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书》复印件。(二)异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赋予被异议人3个月补充答辩证据资料的时间,因此,一般在答辩期满3个月后异议案件即可进入实质审理与裁定阶段。异议案件的审理通常是按照异议收文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异议裁定处实行合议制度,由主办审査员根据合议结论草拟裁定文稿,处长签发后向当事人发出裁定。

关于商标与驰名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

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是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的企业名称冲突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能够按照《商标法》31条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通过注册商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解决。另一方面,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人把别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欺骗或者误导公众,损害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现象,新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从而为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对涉及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时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并对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和效力作出了规定,是今后我国通过司法程序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在新修改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在上升为法律和法规中作了规定,部分内容与新的商标法律、法规不甚一致。因此,及时对其进行相应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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