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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件的结案与相关公告,商标异议案例:阿童木图形商标异议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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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件的结案与相关公告,商标异议案例:阿童木图形商标异议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案件的结案与相关公告

(一)与异议程序有关的公告1.异议公告商标局定期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异议公告,告知社会公众某商标属于被异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申请注册公告的,撤销原申请注册公告。因此,社会公众通过异议公告能够知晓被异议商标并未获得申请注册,不享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2.送达公告商标局在发送有关通知后,因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被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发相应的送达公告。如答辩通知送达公告、异议裁定书送达公告等。3.异议裁定公告《商标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因此,异议裁定生效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异议裁定公告,也便于社会公众了解裁定结果,进而知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二)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商标局通知异议案件当事人裁定结果的法律文书。裁定书的基本内容包含:(1)标题,包含发文单位、发文编号和发文内容3个部分。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2〕商标异字第02070号“电老虎”商标异议裁定书。(2)主送,即列明异议裁定书针对的当事人。按照异议人在前、被异议人在后的顺序排列,一般为双方当事人。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异议人针对同一商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商标局采取并案审理、一次裁定的方式,针对多方当事人发出裁定书。(3)案情阐述。例如湖北舒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对孝感舒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4期《商标公告》第1580058号“电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4)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叙明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5)答辩人的答辮理由。假如答辩人按期进行了答辩,叙明其答辩理由。(6)裁定内容。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理由是否成立。商标局只就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定和分析,不涉以及他。(7)裁定结果。商标局在本部分叙明依据的法律条款和裁定结果,如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580058号“电老虎”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8)告知当事人的复审权利。此部分为格式内容,行文如下: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9)裁定日期和商标局印章。(三)异议裁定之后的程序异议裁定经由异议处处长签发,交付打印盖章其次发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按照《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能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上述期限内没有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即告生效,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异议裁定公告。裁定异议成立后,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异议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商标局将重新公告并向申请人办理注册商标证,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自该商标初审公告刊登之日满3个月起算。同时,按照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3条之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别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使用给注册商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商标异议案例:阿童木图形商标异议案

商标异议案例:阿童木图形商标异议案

案例点评: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主义,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创作之时,而无需履行 任何手续。这是大多数国家奉行的原则,并为《伯尔尼公约》所毫无疑问。《伯尔尼公约》第3条中规定,具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身份的作者,无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 版,都应得到本公约提供的保护。第5条又规定,享有及行使本公约所指的权利,无需经过任何手续。我国《著作权法》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 2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由于我国实行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因此该作品的创作者即使 未经过任何登记手续,只要能证明其为真正的创作者,便应依法保护其权利。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有关保护在先权利的内容,包含对著作权的保 护,也即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别人的创作作品进行注册商标,是有违对著作权乃至商标权的保护原则的,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本案的“铁臂阿童木”形象可谓家 喻户晓,它是日本动画片的主人公形象,其著作权归属已很明确,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显然是侵犯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商标法》及《商 标法实施细则》所禁止的。 本案基本情况:江苏某厂于1992年2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 在第30类糖果、可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阿童木图形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阿童木图形商标,并在第377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 商标异议期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日本株式会社手制作,对该图形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辨。被异议商标:异议人理由: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版权,其公司的“阿童木”动画人物的形象已为许多国家,包含中国所熟知,按照《伯尔尼公约》,其版权理应受到保护。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其商标是自行设计的,且异议人商标并未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因此该商标应当获准申请注册。异议裁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的“阿童木”动画形象虽未在中国注 册,可是由该公司五十年代设计的这部动画故事,自从在中国放映后,便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被异议人商标中的小太空人,无论从形象和动作都和动画片中的“阿 童护’相似。效国已加入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对别人合法的在先版权应加以保护。放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 四用四号阿童木图形商标不予核准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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