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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延伸的条件,商标延伸的误区

  
很多企业对商标延伸的条件,商标延伸的误区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延伸的条件,商标延伸的误区,希望大家能对商标延伸的条件,商标延伸的误区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延伸的条件,商标延伸的误区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延伸的条件,商标延伸的误区

商标延伸的条件

(1)商标应当具有深刻的商标内涵。商标的建立和其商标资产的增值是1个系统工程,需经过长期培育,支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必须在产品开发、分销渠道、销售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紧密配合。商标延伸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该商标应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商标忠诚度高,能够形成名牌效应,在市场上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商标形象和独特的商标个性,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超额盈利能力和超越文化与地理界限的能力。(2)延伸产品应与原有商标个性相适应。每1个成功的商标往往都有其自身个性特征。仅有将该延伸商标使用到与其个性特征相吻合、接近的产品上,商标延伸才更有可能获得成功,否则就会破坏原有商标的定位,损害其形象。因此在进行商标延伸时,必须对延伸产品与原有商标的适应性进行分析。企业能够通过多种途径使延伸产品与原有商标个性相适应。在多种途径中,对于某一具体的产品,起决定作用的可能仅有1个或两个途径。在进行适应性分析时,能否找准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途径非常重要。假如缺乏对产品的了解,被一些看似适应却起不了决定性作用的途径所迷惑,进行的延伸是注定会失败的。假如1个宠物浴液的商标被延伸到儿童浴液上,人们虽不会怀疑其技术上的可行性,但在感情上毫无疑问是不能接受的。(3)商标延伸应当有助于增强原有商标的内涵。延伸产品应在商标的核心概念范围之内,由于消费者只对企业商标领先的、独特的概念产生印象并固定化。这个概念一般是商标的核心概念。如“金利来——男人的世界”是属于成年男性的,其产品概念是高档男士用品。假如延伸过度,超出了核心概念的范围,将有可能淡化、模糊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识,分散其内涵,导致失败。(4)延伸产品与原有产品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度(Consistency)。延伸产品和原有产品应当具有互补关系,即能在共同场合同时被消费者消费和使用,或者与原有产品开发相联络的技术、技能、知识等有助于延伸产品的制造和生产,或两者在技术制造和最终用途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同时,延伸产品与原有产品应在同一水平上,即产品的档次一致。假如不是同一档次,进行垂直延伸,则风险较大。如“派克”商标就是延伸失败的典型案例。(5)延伸产品的形象应当与企业形象保持一致。假如一家企业的名声非常显赫,那么企业形象的定位对于商标延伸而言,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了。例如行为特征非常明显的“中国一汽”假如去生产服装或食品,消费者就会难以接受;而“四通”集团虽以生产计算机等电子产品为主,但其企业形象强调高科技、现代化、综合实力强等特征,而不受行为特征的限制,因此哪怕“四通”延伸到自行车上,人们也不会觉得奇怪。

商标延伸的误区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商标延伸问题的认识容易产生以下两个误区:误区之一:商标不存在延伸问题这种认识认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其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须另行专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采取在先申请原则,18以及“现行商标法的法条和商标法理论均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19,因此,商标不存在延伸问题。对于这种认识,首先,商标延伸的本质是能量的延伸,是商标中凝结和承载的客观能量辐射和传递的结果,不是人为主观选择的结果。如前所述,根据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对于商标中经营者通过劳动和做功已经凝结和承载的能量应当引申、延续到新商标中去,否则就违背了自然规律、自然法则。对于自然规律、自然法则,人类能够发现、认识、运用,可是不能改变、不能创造,更不能违背,否则就会受到自然规律、自然法则的惩罚。导致的后果是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创造、创新和发展,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维护,妨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次,商标延伸并不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个案审查和在先申请原则。在商标延伸问题中,延伸商标同样是单独提出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申请。同时,经营者在原商标的基础上主张后续商标的延伸权利,延伸商标看似晚于其他商标提出的申请时间,可是由于原商标早已申请申请注册和投入实际使用,并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凝聚了一定的能量(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而言虽未申请注册,但同样投入了实际使用并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凝聚了一定的能量),而延伸商标是原商标的延展引伸和延展存续基础提出来的,主张原商标的能量延伸到延伸商标之上,因此并没有违反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再次,现行商标法的法条和理论尽管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可是并不代表着以后的商标法的法条和理论不会没有基础商标的概念,尤其是商标法理论更应当走在具体商标法条文的前面,对一些前沿问题进行探索。商标法法条乃至任何部门法法条也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转变而不断发展转变的,也必须不断适应社会实践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社会实践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保护功能,而不是对社会实践起到阻碍、束缚作用。误区之二:只要是基础商标的延伸均可获得申请注册和使用这即是一度颇为盛行的“基础商标延伸理论”,认为只要是基础商标的延伸均应获得申请注册和使用,理由是“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已经获准申请注册,因此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在后商标也应该获准申请注册”。20对于这种认识,错误的根源在于没有认识到商标延伸的本质依次是商誉的延伸、价值的延伸、劳动的延伸、能量的延伸。对于一件申请注册商标而言,其尽管已经获得申请注册,可是假如没有使用,或者使用得不好而没有产生什么效果,则没有任何延伸问题可言的。由于在这样的商标之上,除了其固有显著性所带来微乎其微的商誉、价值、劳动、能量之外,并没有凝结和承载多少商誉,也没有凝结和承载多少价值,更没有凝结和承载多少劳动、能量,没有什么能够辐射、延续出去的内容,是当然谈不上商标延伸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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