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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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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商标权当然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由于商标权本身就是企业或个人靠自己的智力而创造出来的,商标对当事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此外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和要求也非常的严格,这些都符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因此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一、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1、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登记申请注册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企业或个人为商业目的而智力劳动创造的专有性成果。

2、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必须法定的程序。

二、注册商标申请流程怎么走 ?

1、申请注册准备

选择申请注册方式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另一种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

2、准备资料

准备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假如是个人提出申请,需出示身份证并递交复印件另加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且经营范围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若是企业申请,则出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注册商标申请书。

3、开始申请

4、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商品和服务项目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申请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明确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申请注册申请。

5、申请日的明确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中国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您和其他企业发生商标权的纠纷,申请日在先的企业将受法律保护。因此,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申请注册公告3个程序。必须强调的是,经过商标局初审通过的商标,要在刊登公告3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才能够申请注册完成,该商标即受法律保护。已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能够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册。

6、领取注册商标证

商标完成申请注册后,商标局向申请注册人颁发证书。

若是通过代理组织的由代理人向申请注册人发送《注册商标证》;直接办理申请注册的,申请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后3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领取注册商标证的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的复印件、领取注册商标证通知书、注册商标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注: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通常必须1年到3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1个月,实质审查约需24到30个月,异议期3个月,核准公告到发证约2个月。

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不能太过于片面,知识产权不单限于某些高科技发明,其实,大家在网络上看到的那些小视频或者别人上传的照片,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这些都是别人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以前,当事人对商标的设计也是付出了很大的心血的。

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

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自诞生时起至今已历百年沧桑。百年间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使中国商标法在被动接受西方固有模式的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深刻时代烙印的鲜明特色。其中,对于商标权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保护制度,成为商标法律制度中最与众不同的“中国特色”。中国的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即已萌芽。自清末商约谈判中商标权保护问题被首次提出后,随之产生的1904年《注册商标试办章程》仿照列强模式建立了初步的商标权司法保护制度。但进入民国后,1923年北洋政府阶段的《商标法》在商标权司法保护程序启动以前加入行政评决程序,极大地削弱了法院在处理商标权争议案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是直接规定商标权保护的行政先置程序,使各级法院均不再直接受理侵犯商标权案件,这显露出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原有的识别功能被异化,行政管理功能被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基本陷入停顿。直至改革开放以后的1982年,我国政府才重新颁布了《商标法》,并确立了商标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保护制度。此后《商标法》历经1993年、2001年和2013年三次修改,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不断加以完善,并一直沿用至今。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我国古代数千年政治制度中形成的行政兼理司法传统是其制度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施长达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其经济根源;在中国《商标法》立法过程中所采用的部门主导立法模式是其现实根源;来自外部世界的,源源不断地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被动发展的国际压力是其特殊根源。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合力,催生了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这一特殊现象。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面对侵犯商标权行为,商标权利人既能够选择要求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也能够选择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这两种方式并行适用,各自都有完整的处理程序,都能够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也都有各自的执法手段。和司法保护方式相比,商标权采用行政保护方式具有主动执法、专业性强、高效便捷等诸多优点,能有效地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但同时也容易产生裁决结果不公正、执法随意性大、执法权相冲突等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反观司法保护方式,尽管在公正性方面可能强于行政保护方式,但也存在着审判能力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当事人维权成本高等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商标权利人的选择适用。2008年颁布的《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13年新修改的《专利法》都表明,知识产权双轨保护制度正在由行政保护主导向司法保护主导过渡。法律的制定者们已经意识到,商标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制度存在着交叉和重叠,在某些方面会产生冲突,其结果将可能最终影响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商标权属于私权,商标法也应当归于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必须尊重其私权属性,遵循私权原则。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在一定阶段内的确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但另一方面却也破坏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从长远来看无法真正实现保护权利的目的。在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中,应当逐步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相分离,把行政执法职能交由统一的专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设立侵犯商标权专业鉴定机构,将侵犯商标权纠纷的受诉法院扩大至基层法院,扩大司法保护范围;逐步将现有的行政保护方式纳入司法保护体系之中,实现从行政和司法双轨保护制度向司法单轨保护制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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