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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商标显著性认定的论证框架,重粮白酒商标拍卖10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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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商标显著性认定的论证框架,重粮白酒商标拍卖102万

重构商标显著性认定的论证框架

1.排除行业通用选择与在传统的文字和图形商标审查中推定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相同99,对非传统商标进行显著性认定的首要步骤应是排除行业通用选择,即商标不能近似于所属商品或服务的行业通用选择。背后的价值依托是将标志作为自由竞争与沟通表达之必须的符号功能,排除出商标法的管辖范围之外。非传统商标的构成元素如三维立体造型、颜色及声音等符号,往往作为产品或服务惯用的装饰性元素存在,保证对其的自由利用是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想法。如颜色是展现美感、彰显个性及顺应季节与潮流所不可或缺的。尽管理论上颜色有无穷多种,但能为商业所利用的具有吸引力的颜色远少于具有吸引力的文字。100具体而言,首先对标识的客观构成进行观察,但这种观察不是为了给标识的新颖程度、创意高低作评价,这与商标法立法的价值追求无关,正如法院在雀巢方形瓶立体商标案的判决书中所说,传统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与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有关,而对于非传统商标(立体商标)而言,影响消费者认知的不是符号本身,而是符号的使用方式。101其次,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场景,明确行业与商品形式的通用选择,即常规使用方式。商标标志必须处于消费者的感觉器官的绝对阀限之内才能为消费者所感知,因此符号与其所依附的产品(常规使用方式)之间必须有超过消费者认知阀限的差异度。102最后,将标识与产品通用设计进行对比,在客观层面判断符号元素、表现手法、设计风格与产品常规使用方式相比,是否从通用选择的行业惯例中分离出来,具有能够引起消费者识别与认知的特征。客观具有的不同于常规设计的特征有助于引导消费者对标识的注意力偏向,是识别作用发挥的前提,两者有着逻辑递进的关系,是获得显著性的必要前提。2.要求履行“第二含义”的证明责任裁判者根据商品所属行业的商业实践,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行业惯例将争议符号作为商标使用,对于非传统商标,答案往往是否定的。裁判者继而要求申请人对“第二含义”进行举证证明。我国目前对非传统商标必须取得获得显著性的认识仅局限在立体商标上。然而若以消费者认知为标准,声音、位置、气味、动作等非传统元素作为商标的公众熟悉度低于三维立体造型,它们比三维立体造型更难激活脑神经网络中对商业来源的认知节点,欧盟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也得出了相同结论。103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感触,认为“第二含义”之证明对于非传统商标而言是必须的104。法律系统内部应当统一对象的认定标准,引导显著性认定回归真实的区分功能之实现,并限制符号权的不当扩张。欠缺固有显著性的推定不应被限定于三维立体造型,而应推及使用于难以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的所有非传统标识,以让该规则发挥先导预判的功能,确保显著性判定标尺的实质性统一。3.认真对待消费者调查报告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商业标识与商品来源在消费者心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即获得了“第二含义”。在确权审查与司法认定实践中,有严谨的设计与科学的实践的消费者调查报告105能够作为消费者实际认知的证据。法院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市场调查报告作为民事证据的采信率较低,据学者研究,占据不予采信理由1/3的原因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证据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06,因调查报告“系原告/被告单方面制作”,故不能当然采信。107也有学者指出,司法中的确存在对调查报告作为证据要么一概排除、要么轻信采纳的混杂局面。但其中调查统计所得证据之因此未被采信,并非由于民事诉讼法或相关法律规定不承认此类证据,而是由于诉讼中的具体调查统计未满足技术规范上的要求,如被调查对象、调查方法等,因技术规范性的欠缺而遭到法院之拒绝,能够通过一套采信标准的确立,提高证据证明力。108其中必须强调的是:第一,该调查报告的实施对象,应当是相关公众而非普通消费者。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浙江吉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勺海调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商标相似性研究问卷》和《商标相似性调查报告》被法院拒绝采纳,其原因即因是不符合商标混淆认定标准中对相关公众的定义。109第二,调查报告必须经过合法公证。在“乔丹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指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两份调查报告的调查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调查程序较为规范,调查结论的真实性、证明力相对较高,能够与该案其他证据结合后共同证明相关事实。110第三,调查公司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法院目前在司法审判中,对调查公司资质的认定未达到鉴定机构之高,而是进行基本的合法经营资质核实。111学界对市场调查报告的证据性质存在分歧,学者持鉴定意见112、证人证言113与专家证人证言114三种不同的观点,亟待划归一类明确的证据形式。第四,市场调查的设计与实施具有科学性,包含调查对象的构成、访问方式、抽样方法、调查结论的形成过程等。法院根据调查报告所描绘的相关公众的认知偏向,再结合商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间接证据,对消费者认知进行合理推测,进而最终判定非传统标识是否被消费者认知为区分商业来源的商标。

重粮白酒商标拍卖102万

重庆市联交所发布消息,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粮”申请注册商标权3月22日起挂牌拍卖。据悉,该商标评估值为97.68万元,拟按现状以不低于102.5万元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记者23日多方核实得知,已有知名酒企“金主”磋商买下重庆酒业以及相关商标。

商标价值102.5万元

据联交所发布的消息,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粮”申请注册商标权,共两类,两类商标的评估值为97.68万元,拟按现状以不低于102.5万元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其中申请注册号第10486489号的类别,范围包含制啤酒用麦芽汁;啤酒;果汁;蔬菜汁(饮料);葡萄汁;矿泉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豆类饮料;汽水制作用配料;烈性酒配料。申请注册号为第10490560号的类别,范围包含:开胃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料酒;白兰地;威士忌。

商标交需购买酒企全部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拍卖公告称,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粮”申请注册商标权)时,须同时受让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转让的“重庆市重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2953.962781万元债权”项目。

事实上,此前重庆市重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粮酒业)已两次挂牌拍卖。2017年12月27日,重粮酒业在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100%股权及2953.962781万元债权,转让价为11161.072781万元。

其中100%股权挂牌价为8207.11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2953.962781万元,此次该转让不包含“重粮”商标。

随后在2018年2月2日,重庆联交再度挂出拍卖消息,重粮酒业挂牌价下降到7813万元,其中100%股权挂牌价为4859.037219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2953.962781万元。在此次挂牌拍卖中,明确指出,意向受让方受让该项目时,须同时受让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转让的“重粮”申请注册商标权项目。

已有神秘“金主”磋商购买

资料显示,重粮酒业现有员工111人,为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粮集团)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白酒生产、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粮食收购、销售。

据了解,重粮酒业成立于2008年11月,申请注册资本7600万元人民币。2015年,重粮酒业凭借重粮集团强大的资源及渠道优势,收购了诗仙太白旗下南川古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古佛酒业)后,重粮酒业正式宣告进军白酒行业。

不过市场效果不佳,转让的信息显示,2016年年度,重粮酒业净利润为-416.009845万元;截至2017年11月30日,净利润-687.469442万元;此次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2953.962781万元。

23日,重粮酒业一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某本土知名酒企的老总正以个人身份洽淡收购重粮酒业,且已交付部分定金。

随后,该企业家证实,确实正在磋商洽淡收购重粮酒业,但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不便向媒体透露更多细节。他标明,“待尘埃落定了我们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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