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取得商标权的基本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商标权通过申请注册、使用或驰名而取得,这是商标权的首次产生;后者则是指商标权发生了转让或继承。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经营者通过核准申请注册或使用的方式直接取得商标权,不是以已经存在的商标权为依据而产生的。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申请注册原则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核准申请注册,并按申请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明确商标权的归属。自1857年法国颁布《申请注册商标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相继确立了以申请注册确立商标权的制度。1)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核准之后方能取得,即依法向一国的商标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注册才可获得商标权。根据这一原则,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申请注册人。(二)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基于商标使用的事实取得商标权,并按使用商标的先后顺序明确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使用原则的优点是,任何在商业中真实使用商标的行为都能够成为商标权产生的基础,这对商标的创始人比较公平。但其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受到空间地域的限制,往往容易引起商标的重复和混同,加大了商标的管理和争议处理工作的难度,因此已逐渐被申请注册原则所取代。目前仍然保留使用原则的仅有英美法系的极少数国家,最典型的是美国,可是后来美国也建立了联邦注册商标制度,只不过规定商业上的使用仍是进行注册商标的先决条件,即商标权的最终取得仍须凭借对商标的使用。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别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因而其权利的范围、内容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①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②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能够通过继承而取得商标专用权。除此之外,公司、法人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也可能发生商标权的转移。

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某个特定主体(法人和自然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批准申请注册(包含转让申请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能够归纳为两种情况,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及意志为依据。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凡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标权取得是最初的,即不是以原来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及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称为原始取得。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采取三种不同的原则,即使用原则、申请注册原则、混合原则。①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明确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属于谁。在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里,办理注册商标手续仅能从法律上起到申请和宣示的作用,起不到明确商标权归属于谁的作用。采取使用原则,对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利,对使用在后的申请注册人不利,使申请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有遭到异议和被撤销的可能,使商标的申请注册徒具虚名,不利于管理,因此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的商标法采用使用原则。②申请注册原则。申请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申请注册先后来明确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权就授予谁。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事实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取得商标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采取申请注册原则,可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申请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申请注册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商标法》也采用申请注册原则。③混合原则。混合原则就是使用原则和申请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例如,有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该商标的首先申请注册人所有,但商标的首先使用人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二3年或5年不等),提出诉讼,请求予以撒销。如法定期限已过,无人提出诉讼,则该商标的首先申请注册人就能够取得无可辩驳的所有权。但在规定期限里,假如有人提出指控捏造,要求宣告与其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并且这种指控又能成立的话,则该申请注册商标就会被撒销。目前,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国都采用这种办法。但对提出反对意见期限各国不统一,美国、奥地利规定为5年,西班牙则规定为3年。2.继受取得。凡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以及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就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情况:一种继受人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商标权;二是根据转让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二)商标权的消灭(丧失)商标权的消灭或丧失是商标权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注销或撒销的法律后果。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有下列二种情况:1.申请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因注销而丧失:①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注册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注册申请而未获核准的;②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③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关闭和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商标权的。2.申请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况下因撤销而丧失:①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②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③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④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⑤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⑥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自已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⑦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许可使用商标的;⑧注册商标不当,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撒销的;⑨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的申请注册商标作出撤销裁定的。注销和撒销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注销是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据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意识,而取消原来申请注册登记事项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是因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的规定而受到商标管理机关的一种行政处理。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