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穷竭抗辩是什么,商标权穷竭抗辩的条件
商标权穷竭抗辩是什么,商标权穷竭抗辩的条件
一、商标权穷竭抗辩是什么商标权穷竭又称为商标权用尽或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附载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其他任何人进1步使用或者销售该商品,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买售商标权商品的人,只要不是最终消费者,仍要继续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是由于,商标权保护的重要目的在于,在禁止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基础上,避免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一旦商标权人自己或许可别人出售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即告实现,也就是说商标权人已经行使了其权利,其权利已经用尽了,不能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进1步流通,也不能禁止其他任何人使用该商品。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平衡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和附载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所有人的物权,保障商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促进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运行。假如不存在这种限制,则商标权人可能会利用商标权控制商品的流通、分割市场,保持其垄断地位。这对于社会公众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可见,商标权的穷竭旨在通过限制商标权而实现贸易自由,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利益和社会福祉的综合考量。二、商标权穷竭抗辩的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模式越发多样,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有时会抗辩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系从权利人处获得,即是所谓的“ ”,不存在假冒商标的问题,故不会侵害原告的商标权。实践中的“串货”、“品牌加盟”等行为均存在该种情形。这些都属于运用商标权的穷竭进行的抗辩。然而,采用该种抗辩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合法投入。附载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进入流通领域必须是由商标权人控制的,必须是经商标权人合法投入的。假如附载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被不合法地投入市场,商标权人不能控制,那么就会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反而会使权利穷竭为侵犯商标权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商标权穷竭原则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商品,这是商标权穷竭的前提条件。2、告知来源。第三者在进1步销售附载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时,有义务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第三者转售时不能改变商品原样,不能与其他商品混合,甚至不能重新包装;假如出现这样的情况,商标权人即可禁止商品的进1步流通。 由于,假如在商品流通中对商品进行重新包装或改变了商品,就容易破坏商标的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可能会对商标权造成一定的损害。正因如此,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保障质量。第三者在进1步销售时,必须保障商品质量,不能改变商品原样,不能与其他商品混合,否则会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商标权取得的法律原则
我国实行注册商标制,有关行政程序是商标案例研讨的基础知识。首先阐释注册商标申请相关的行政程序,包含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程序;核准申请注册前的商标异议程序;不服商标局决定的复审程序;核准申请注册后的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等。除此之外,我们还附带探讨申请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问题,包含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注销,以及申请注册商标许可和转让的行政管理规范等。商标权取得的法律原则我国商标权取得不实行先使用原则,由于依据先使用而明确商标权归属存在显著的制度缺陷,即缺乏商事活动必须的可预期性。首先,商标使用是既成事实,常有地域局限,经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权应受地域限制。一旦企业经营扩张超出本地,各地相同或类似标志的使用人之间很容易发生权益冲突。法律所作出的折中解决方案必定限制此种商标权,尽量避免由此产生的消费者混淆(参见《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2款:“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以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乘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样一来,企业难以充分有效地开拓全国大市场。其次,商标使用是既成事实,总限定于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经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权也就应限定于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上。为此,企业难以有效地拟定经营计划,利用商标为新商品或服务开拓市场。最后,商标使用是既成事实,总限定于特定的标志。然而,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商品外观的构成要素相同,同时并存在于商品之上,常常难以向竞争对手昭示权益的对象。即便商家标注“商标”或“TM”字样,也容易引起误解倘若“冰露”矿泉水瓶贴不载明“冰露,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则在“冰露”二字右下角标注“商标”并不能清晰地表明“冰露”二字已被用作商标。市场竟争者能够合理地认为“冰露矿物质水”或者新冰露”是商标。上海南京路上,“吴良材眼镜公司”竖向店招在“吴良”二字是右下角、“材”字右上角标注申请注册商标的标识,企图表明“吴良材”三字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能够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申请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注册标记。使用申请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但实际上容易使人误解“吴良”二字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材眼镜”三字是申请注册商标。并且,企业往往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使用不同商标于不同商品或服务之上,不同企业也可能交错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总之,根据商标使用而事后明确商标权当事人必须支出巨资收集众多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而市场竞争者又不能事前清楚地知道商标权的主体和权利边界。这种制度的成本显然非常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