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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客体是什么有哪几种,商标权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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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客体是什么有哪几种,商标权的历史演进

商标权的客体是什么有哪几种

商标权客体的构成

一般而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提交商品注册商标或者服务注册商标。因此,作为商标权客体的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商标局进行审查。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才能通过审查批准,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分类

从基本使用领域看,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从商标形态看,目前可分为视觉商标(包含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听觉商标、气味商标等。我国在视觉商标中只保护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视觉商标包含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从商标权的所有权与商标使用权的关系来看,能够分为:

一。集体商标是指会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集体名称申请注册,表明会员属于集体;

2.证明商标是指由有能力监督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组织控制,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原资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商标。

根据法律保护的强度,商标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号文件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申请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能够享受行政保护,包含排除别人使用申请注册的权利、扩大禁止别人使用的权利、禁止申请注册作为企业名称的权利。驰名商标的产生方式之一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评审,有效期为3年;另一种是在诉讼中认定,主要是制止变相侵权。对竞争对手的侵犯商标权案件,能够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包含:

一。侵犯商标权或者假冒;

2.非法使用商标;

三。非法印刷、销售商标标识的;

四。商标许可违法案件;

5个。在其他违反法律商标法、法规和规则的案件中,存在商标民事纠纷,可向法院起诉,包含:

(一)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裁定不服的;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商标管理行为不服的;

(三)商标所有权争议;

(四)侵犯商标权或者假冒;

(五)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七)在申请诉讼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等。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含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侵权人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况作出判决,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和公安部规定了刑法中生产、销售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生产、销售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标志罪的追诉数量标准。是打击商标犯罪的司法解释标准。

商标只是经营者商业信誉表现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

一。企业名称;

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三。原产地名称。

这些也代表了经营者的善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别人的驰名商标为企业名称,或者以别人的驰名企业名称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假冒别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别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有类似混淆的;假冒别人的原产地名称,属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权利人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也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侵权的,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规定法定赔偿外,该法的赔偿标准原则上相同。还有一些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会影响别人的商誉,因此,根据中国的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知识产权法也禁止这些违法行为。假冒往往与假冒伪劣商品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刑法中的伪劣商品罪,它界定了掺假、掺假、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界限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司法解释标准。还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据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标权的历史演进

现行英国的商标保护制度采取普通法(即以英国为代表的、主要依赖法官的判例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上的“假冒诉讼”与制定法(即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形成的法律体系)上的侵权诉讼相结合方式。1862年英国颁布《注册商标法》,申请注册成为取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侵权诉讼成为对申请注册商标权人提供救济的主要诉因,同时普通法和衡平法仍然给予禁止假冒的救济,包含申请注册或未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均可寻求这种救济。对此,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2条第2款特别指出:“本法绝不影响有关假冒行为的法律。”英国的这一商标权保护制度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于商标识别功能在竞争中的意义最先给予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防止对商标权人竞争优势的不当利用和避免消费者的混淆;之后发展为以专门立法给予保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提供救济,以加强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随着商标功能演进商标的财产权性质增强,通过专门法的修订程序或司法实践对相关概念的扩大解释,国家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逐渐增强以美国为例,现行1946年商标法自制定以来的10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商标权保护范围扩大的趋势。如1962年商标修正法将“消费者”对“产品出处”的混淆这两项限制性规定删除,扩大了对侵权认定范围;《1982年联邦法院改革法》(TheFederalCourtsImprovementAct)使商标讼争的司法救济途径更为便利当事人;《1984年商标仿冒法》(TrademarkCounterfeitingActof1984)增订了商标救济措施;1988年商标修正法将注册商标要件“使用要求”从“实际使用”扩大至“意图使用”,并扩大了不正当竞争适用范围增强了申请注册效力;《1995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DilutionActof1995)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至非同类商品上;1999年又通过《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ConsumerProtectionAct)对商标权和域名保护作出了规定,商标权效力在一定条件下扩至网络空间。上述法律的通过既体现了商标功能演进的客观要求,更是商业利益集团长期游说的结果以1988年修订为例,“美国商标协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该协会会员就是美国一些大中型公司,反映了他们的商业利益要求。商标国际保护同样呈现出这种权利扩张的趋势,欧美等经济大国将其对商标的高保护标准通过国际条约和贸易制裁等方式推向全世界,WTO(世界贸易组织)的Tips协议就是其中的1个典范。综上所述,商标权制度的形成,经历了1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发展转变的历史过程,是近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的极大丰富,为便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产品的客观必须而产生。维持正常竞争秩序和制止假冒商标行为的必须,成为商标权保护制度产生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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