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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

  
很多企业对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

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商标法立法宗旨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商标法除了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外,还有第3个立法宗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尽管美国学界对该立法目的的谈论较少,但它确实是美国国会制定《兰哈姆法》的1个重要目的,即通过预留商业竞争的足够空间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美国国会非常看重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不想由于颁布《兰哈姆法》就禁止这种竞争。因此,即使以牺牲商标所有人在特定市场上的控制力为代价,商标保护也必须为公平竞争预留足够的空间《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也提出现代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有3个:嘀商标所有人对其商誉的利益、消费者信赖来源或赞助标记的利益,以以及他销售者在市场上与商标所有人展开有效竞争的权利。”欧盟更是将建立统一的市场,消除阻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障碍,建立一种使竞争不被扭曲的秩序,作为推动欧盟通过《共体商标条例》的主要动因之一。在商标法具体制度的运用时,也将维持市场公平竞争作为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例如,在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欧盟法院认为必须从竞争政策的角度分析是否具有显著性,即使消费者将特定的商标标识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络,该标识在消费者眼中成为了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但假如其他经营者也必须在市场竞争中使用该标志,该标志由特定经营者垄断将危害市场竟争,那么该标志仍然由于缺乏显著性而不得申请注册。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也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在1993年12月22日修订“商标法”时增加了第1条“为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在这条的规定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还表现得不那么明显,由于“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是整个法律的最终目标,这个目标必须通过“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这种方式来实现,因此该规定还没有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为与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平行的立法目的。2003年5月28日修订“商标法”时对第1条作了少许修改,将“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修改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明确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作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与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协调

在国际贸易领域,要实现商标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协调的目标,一方面要在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内部,从法律制订到法律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必须在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外部,例如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等,建立相配套的协调机制。除此以外,还能够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商标法律服务功能,以中立、合理的方式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现行《商标法》中并未对侵犯商标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似乎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作为侵权原则,而事实上,在商标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在认定侵权事实后,不再过问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而直接认定侵权,即采用无过错责任。考虑到对权利人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责任较重,并且给予行为人举证的机会,能够免除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将过错原则作为侵犯商标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显得更为合理。当然,《商标法》也应对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除了有关侵犯商标权的归责原则的完善,还能够借鉴WTO有关规则,以以及他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诸多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不断调整,从而起到对商标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关系起到协调的作用。为了制止商标权可能因滥用而导致妨害贸易自由、垄断市场,除了在民商法内部利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援助以外,还能够由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等从对外贸易的领域对商标权滥用问题进行更高层次的解决。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给予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同等地位的重要,更好地将商标权保护和国家经济利益协调起来,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商标权的私权特征,决定了不应受行政过多干预,赋予商标协会这样的社会中介机构相应的职能,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中介组织能够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对侵犯商标权赔偿进行调解,也能够设立商标国际维权基金,为到海外进行国际注册商标的中国企业提供资助,同时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维权的行动中来。商标维权是一项专有性很强的工作,尤其是面对商标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趋势,使得专业人士对企业商标行为的指导显得尤为重要。发挥中介机构商标服务的功能,能够从中立和专业的角度使商标权的运用限定在1个合理的限度内,既能达到制止混淆、误认和欺骗的目的,又不损害国际自由贸易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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