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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和资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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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和资料有什么

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

(一)准备申请资料各地对驰名商标注册申请资料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请求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2.《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注册申请表》一份。3.证明其商标驰名的相关资料:(1)有关的商标权利证书。(2)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企业登记(或个人基本信息)资料。(3)商标被混淆和受到侵害的证据资料。(4)相关部门对该商标商品(服务)的评价及投诉处理情况。(5)《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资料,具体包含: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资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资料,包含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资料。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应一式三份,并建立目录清单和装订成册。(二)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能够自行准备申请资料,也能够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申请的过程中企业需注意以下问题:1.审查代理资格。根据《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的规定,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资料,各省工商局不予受理。2.代理费用。《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规定,“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服务费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3.禁止越级申请。企业不能将申请资料直接递交国家商标局。原《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规定,企业必须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由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再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资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能够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6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资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上述情形的,也能够报送商标局。”(三)认定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资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资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四)公告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和资料有什么

注册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和资料有什么?

注册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和资料有什么?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因此,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非常严格,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难度也非常大。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行政认定,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二)司法认定,即人民法院认定。其中,商标局主要在商标管理和商标异议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进行驰名商标认定,而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必须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当事人申请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应提交的证明资料有: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资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资料,包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资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资料,包含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3年”、“5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以前的3年、5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以前的3年、5年。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处理相关商标案件的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依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的,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此外,“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若要保持驰名商标的效力,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重视企业品牌形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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