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类商标注册是指同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类商品和服务清单》所列全部类别(共45个类别)的同一商标的行为。
商标注册应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是同一商标
也就是说,申请各类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同一商标。
(3)必须是45类
选择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必须是《同类商品和服务清单》中列出的所有分类,即45类(1-34为商品分类,35-45为服务分类)。
申请商标注册存在风险:
有些商标可能无法在全部45个类别中成功注册,即使注册成功,如果不使用,也可能面临被“撤回”的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是否应该申请所有类别的商标注册?
如果企业经济实力较好,生产销售多种商品或服务,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建议此类企业申请各类商标注册。
如果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比较单一,不建议申请商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