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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也分好与坏,抢注俗称破坏的是俗称与商誉间的意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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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也分好与坏,抢注俗称破坏的是俗称与商誉间的意指关系

抢注商标也分好与坏

商标抢注一般能够分为恶意抢注和善意抢注两种

抢注商标一般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种是抢注投机型,这种类型的抢注者一般只想同原来的商标使用者交易,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第二种是恶意抢注国家,假如企业的产品在抢注国最先使用,则抢注者的行主同样能够认定为违法。

这样的抢注者一般是原商标使用者的产品将要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者,例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的商标就属于这种类型,其一般的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的产品进入抢注国的市场,或者通过抢注减缓商标使用者的产品进入抢注国市场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压缩原商标使用者在抢注国的市场空间。这种类型的抢注对被抢注者的影响是最大的,由于这样的抢注本来就是想通过抢注商标的形式来制造一种贸易壁垒,因此处理起来也是最麻烦的。

还有一种抢注行为是出于自我的保护,例如说甲国产品在乙国的代理商,发现自己所代理的产品的商标在乙国没有申请注册,多次和产品商标在甲国的所有者协商,但对方都不于申请注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产品的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该种申请注册应是出于善意,否则属于违法的行为);或是甲国公司收购了乙国公司后,发现乙国公司的商标在甲国没有申请注册,为了防止投机者的抢注,甲国公司抢先对该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两种都是属于善意的抢注,对原来的商标使用者而言,危害并不大,处理起来也会简单得多。

因此从上述目的而言,抢注商标可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排除为了谋利。

抢注俗称破坏的是俗称与商誉间的意指关系

如下面的图2和图3所示,商标俗称通过社会公众的使用,已经稳定地与特定经营者形成了意指关系2,商标俗称与原商标具有同一指向性,是多符同义的关系。但原商标与特定经营者之间的意指关系1并不能代替意指关系2,社会公众建立起来的意指关系2有时甚至会弱化或暗化意指关系1。例如在中国提起“伟哥”,相关公众都晓得这是一种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而“万艾可”却不被人熟知;提起“路虎”,消费者能立刻联想到是一种性能极佳的越野车,而“路华”却不为人知。同样,在“索爱案”中,法院认为“索爱”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也是由于不能将原商标索尼爱立信标志与索尼爱立信公司之间的意指关系1,用到证明“索爱”与索尼爱立信公司的意指关系2上去。这些都表明原商标与商誉的意指关系1与俗称与商誉的意指关系2是不相同的,也不能相互替代。商标法并非保护能指本身,而是保护能指与所指所建立起来的稳定意指关系。也因此,商标法所要禁止的就是破坏或者干涉这种联络的行为。[12]根据“商标近似保护说”,第三人抢注俗称的行为,滥用并破坏了原商标与其出处信息或商誉之间的联络,侵犯的是特定经营者对原商标的专用权。可是如下图所示,商标俗称通过社会公众的使用,已经稳定地与特定经营者形成了意指关系2,第三人抢注俗称想要利用的也是意指关系2,而非意指关系1,事实上第三人干涉或破坏的是商标俗称与特定经营者之间的意指关系2,并没有干涉或者破坏原商标与所指之间的意指关系1。真正影响了意指关系1的是社会公众的俗称使用行为,因此第三人抢注俗称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商标商标权的侵犯。由此,“商标近似保护说”要保护的对象并未受到侵害,不能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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