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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主体,企业是先申请专利,还是先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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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主体,企业是先申请专利,还是先生产经营

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主体

在经济领域,一切名牌都是企业创造的。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基础和主角。产品名牌由企业来创造。产品都是由企业生产制造的,要创立产品名牌,必须由企业来实施。任何1个产品名牌,都有1个企业在为其运作。无论是地区名牌、全国名牌,还是世界名牌,都只是标明名牌的影响力和范围大小不同,而它们都是由某一家企业生产的,或者由某一家企业为主导,其他若干配套厂家合作生产的。名牌产品的归属在企业现在风行的所谓国际产品、全球产品,只是表明这种产品的生产能够在许多国家进行,在全球销售,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它们的工厂能够遍布在世界各地,可是其商标(一般都是名牌)则完全归该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导企业所有。名牌是企业创造的,名牌的所有权归创造它的企业所有。因此,企业要创名牌,不仅要生产出产品,并且要创出商标,并使商标变成名牌。企业名牌也是由企业创造的。在名牌世界,不仅有产品名牌,并且有企业名牌。产品名牌是企业名牌的基础,没有产品名牌绝不可能成为企业名牌。但企业名牌不是产品名牌简单的综合,而是在产品名牌基础上塑造出整个企业良好形象的结品。宝洁公司有许多化妆品、洗涤剂的名牌产品,如飘柔、海飞丝、潘婷、汰等等,而宝洁公司本身也是名牌,是1个企业名牌。IBM、可口可乐、奔驰、福特、联想、海尔、长虹、春兰等等,既是产品名牌,又是企业名牌。企业名牌既能够与产品名牌相一致,也能够不相同。当企业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良好形象甚至商标忠诚时,对该企业的产品商标也就有了波及效应,对该企业生产的各种商标有了信任感,有利于进1步扩大产品名牌系列,巩固名牌阵地,拓展名牌市场。除了制造商企业商标之外,还有服务商标,一般是服务企业商标。因此还要创服务名牌。因此,企业不仅是产品名牌的创造主体,也是企业名牌的创造主体。商标发展的主旋律,是企业要创自己的产品名牌以至创出企业名牌。因此,实施名牌战路必须以企业为基础,由企业唱主角。

企业是先申请专利,还是先生产经营

近期,有企业咨询这样的问题:有发明创造,是先申请专利,还是先生产经营?许多初创或者发展中的企业都可能会存在这样的困扰。

为何会有这样的困扰,经过对一些企业的沟通了解,企业是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想法,但同时还顾虑成本以及能否带来经济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然而,大部分企业对这块法律知识缺乏全面的认识,认为这个发明创造是我的,先申请专利和先生产经营都一样,因此现实中先申请专利还是先生产经营往往因人而异。

到底哪个先才是正确的呢?从法律的视角看,毫无疑问是要先申请专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要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要求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其中1个要求即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评判是否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是以申请日为时间节点的,也不考虑是否申请人自己公开的。这也是为何不能先生产经营的原因,假如企业将其发明创造先投入生产,再去申请专利,其在先生产经营的行为将可能导致自己的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即失去授予专利权的必备条件,最终无法获得专利权,失去相应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都是以公众所知为标准。处在保密状态的技术(设计)内容是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的,但假如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设计)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设计),这些技术(设计)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设计)的一部分。故企业在专利申请以前,还应注意保密义务。

结语:发明创造不仅能够通过专利保护,还可能通过商业秘密、版权、商标等不同方式进行保护,企业能够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自己发明创造的价值,不同方式保护的差异及成本,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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