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服务缺失大品牌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相对滞后,更缺失大品牌的支撑。比较而言,在中国对于第一产业(农业)的服务业,现实状况不尽如人意,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尚未形成专业化、系列化、社会化,因此说,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现在,直接从事农业耕作的青壮年劳动力已经不多了,由于这批人大多在企业工作或在异地打工,从事农业耕作的主要是一些留守的“老弱病残”和外来打工者。这本来能够成为为农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1个社会条件,使涉农服务的行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但事与愿违,一到农忙时节,一些地处农村的企业便要给工人放“忙假”,而许多在外地打工的人员则纷纷往家赶,在家呆上十天半个月的,协助抢收抢种,1个人会几个工种、有了几个身份,当然都是初级的,忙得团团转。还有一种现象,宣传报导也是挺多的,就是麦收时节机械化跨区作业,有的甚至跨省区作业,尽管有必要,但长途跋涉,增加了机械磨损、油料消耗和人力浪费,是否经济、是否节约、是否得不偿失,值得推敲与商榷。这也表明有的省区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机械化服务程度偏低、水平不高。不像西方发达国家,农场主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经验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议,对于何时耕地、何时播种、何时施肥、何时收获等,只要拨1个电话或发一份电子邮件,便有专业服务机构上门打理完毕,一切都是那样的井然有序、那样的轻轻松松。因此,“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在于组织农民,在于引导农村中有一定文化知识的能人,在于农民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使农业真正成为工厂化的产业,使务农者成为农业工人。针对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阶段性转变,总结国际发展经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即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偏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偏向。这一论断,为我国的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我们还理解,作为经济较发达地区,其农业也较发达,在农村经济中,工业经济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这就更加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先决条件。不过,从总体上看,现实情形并非如此。主要表现在,原先的涉农企业,如农资公司、农机公司、种子公司蔬菜公司等一些“官办”企业,因体制上的障碍根本谈不上服务,又未适时改制,导致大多萎缩以至倒闭。仅有一些涉农生产型企业才跟上了时代步伐,把品牌做得较大,如化肥、农药企业等,但这仅是间接服务,不是直接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通常是指由专门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这种社会化的专业服务,不仅能提高效率,并且还能保证质量、节约成本。农业社会化服务做得好,能使农民足不出户、脚不离田就可满足其生产各方面的需求。在现代农业中,农户广泛地参与到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分工中,加入到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产业化经营。而传统农业是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小生产方式的无所作为的小农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经营方式和农村经营体制的重大革新。农业产业化与1个地区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国际化的进程紧密相连,对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有机联络起来,融为一体,即围绕种、养、加、产、供、销一条龙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不断延长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由主要以产中服务向产前、产后服务延伸。这就突破了就农业论农业、就生产谈生产的局限,打破产业分割状况,实现产业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形成完整高效的产业体系和现代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总而言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及必然趋势。愿我国农业产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品牌,尽快涌现并茁壮成长。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有什么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有设计农业的相关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等,实际上关于农业方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它也是属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在其中就有一些具体的保护制度的内容,不管怎么样,毫无疑问是必须按照这个保护内容来进行执行。>
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有什么?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有涉农专利、商标、版权,以及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农业商业秘密等。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指明了方向。
二、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好处是什么?
1、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我国农业要取得实质性的发展,必须要依赖科技创新。支持、滋养这些创造者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鼓励创造,奖赏我们赖以建设世界和未来的极富创造和创新精神和人才,正是知识产权的目的之所在。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会促进科研人员进行农业科技创新。
2、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财产采用市场机制进行产权界定和分配。在这种制度之下,知识产权能够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相反,假如没有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人们出于市场竞争考虑,通常会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严加保密,从而导致科技信息传播的迟滞,不利于智力成果的推广与传播。因此,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将农业科技成果产权化,并为科技成果的有偿使用与转让提供了制度保障,这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3、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近几年来,我们实行的农产品商标与农产品地理标志战略已取得明显的成效。以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为纽带将若干农户有机组织起来,或者将若干农户与龙头农业企业或者农业大户组合起来,农业生产经营呈现产业化与规模化发展的景象,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并实际享受到了产业化与规模化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与实际利益。通过其他农业知识产权的集中许可使用,只要有相应的单位或者龙头企业牵头,也能将若干农户组织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发展与机械化作业的推广,从而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日常生活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非常重大的,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当然有一些农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家可能并不是特别的熟悉,而农业知识它主要是涉及到有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一些专利和商标版权等等,跟普通的是一样进行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