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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战略具有杜会性,名牌战略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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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战略具有杜会性,名牌战略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名牌战略具有杜会性

一提到名牌战略,人们往往认为这只是企业的事,与其他方面无关。这是一种误解的确,名牌战略首先是企业的事。企业是创名牌的主体,是实施名牌战略的基本力量。可是,实施名牌战略绝不仅仅是企业的事,而是1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名牌的杜会发展战略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名牌形成与发展的战略。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孤立无授地去创名牌,它必须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与促进,必须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必须有各方面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否则,仅凭企业自己孤军奋战,而没有相应的环境和条件的配合,就很难创出名牌,即使创出了名牌,也会失去保护甚至受到摧残而凋谢和天折。实施名牌战略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含方方面面。除了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主角、主体和基本力量之外,主要还应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1.经济体制与机制实施名牌战略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这是产生名牌的土壤。在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运作机制之下,是不可能出现名牌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是实施名牌战略最重要的大环境。同时,要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相联络,有一套完备的市场规则,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这是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环境和条件。与此相适应,建立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实施名牌战略的最基本的条件。2.法律的规范与法制的建设市场经济就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经济,实施名牌战略更必须法律的规范和法制的建设,对名牌进行鉴定、识别、保护与推动。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以其他一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既是市场经济的必须,更是实施名牌战略的要求。3.政府的支持与推动名牌是企业创建的,但政府对名牌战略的支持与推动,能够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对名牌产品与名牌企业的形成、生长、发展、壮大,有着巨大的作用。4.新闻媒体的宣传介绍新闻媒体在实施名牌战略中,能够起到鸣锣开道、广为人知的重要作用。名牌要名,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参与和协助。5.丰富的文化底蕴有人说,名牌的一半是文化。从名牌所产生的效果和它的特色来看,名牌的确蕴含了大量的文化信息,并且反映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的文化背景与文化特色。可口可乐反映了美国饮料文化,英特尔、微软反映了美国电脑文化香奈儿香水反映了法国化妆品文化,皮尔?卡丹反映了法国服装文化,奔驰反映了德国汽车文化,同仁堂反映了中国医药文化,全聚德烤鸭反映了中国饮食文化,等等。优秀的文化将会更好地托起名牌的神韵,使名牌更加光彩照人。6.消费者的认同与参与名牌的真正评价在市场,市场的评价又在消费者。因此,实施名牌战略若没有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和积极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消费者对名牌战略的最终支撑作用,一是体现在对名牌的了解、认知、认可和忠诚上;二是体现在对名牌的热心购买上。名牌的高市场占有率来源于消费者对名牌热爱和忠诚所产生的强烈购买欲望和积极购买行为上。没有消费者的高购买率也就不会有名牌!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既是实施名牌战略的起点又是名牌战略的最终决定因素。除此之外,实施名胂战略还涉以及他一些方面的内容,这里不一一述及。总之,全社会对实施名牌战略都要给予高度的关注和重视。由于篇幅有限,下面仅就政府对名牌的支持和推动进行适当展开。

名牌战略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中的1个重要内容。目前,美国是世界最大的专利和特许出口国,2002年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441.4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的50%以上,占美国服务贸易顺差的一半以上。我国2004年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2.36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不到2%,并且许多是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识产权。我国专利使用和特许经营费一项的贸易逆差42.6亿美元,占我国贸易逆差的44%。在参与世界竞争的过程中,我国产品在知识产权和品牌方面的劣势日益凸现。据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出口产品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已占据20%,但这些出口产品中真正属于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占10%。也就是说,我国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仅占外贸出口总额的2%,其余均为加工贸易产品和贴牌产品。1991~2002年,我国皮鞋、橡胶及塑料布鞋、球类、伞、鬃刷、热水瓶等6种小商品出口规模扩大51%,但综合平均价格却下降了21.7%,这代表着我国出口企业用较多资源换取较少外汇,大量利润流失。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各国政府都纷纷采取各式各样的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政府增加财政性研发投入是对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最直接的激烈措施。1970年以前,美国政府研发投入曾占美国研发总投入的65%;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政府投入的引导下,企业研发投入不断增加,逐步成为主体;2000年,美国企业研发投入占比达到67.7%,联邦政府投入占比则下降为26.9%。美国联邦政府还从1993年起,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研发资金给予永久性税收减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0年,美国政府投入的研发资金为2653亿美元,日本为1420亿美元,德国为463亿美元,法国为278亿美元,英国为266亿美元。上述各国研发投入占GDP比重均在2%~3%之间,而2002年我国政府研发投入资金在120亿美元左右,占GDP比重仅为1%。美国把政府采购作为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的强有力手段。美国政府采购每一年要支出几千亿美元,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天局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订货价格比国外产品高许多。克林顿政府为扶持国内新产品的初级市场,仅计算机相关产品的采购就高达90亿美元。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采购本国产品,即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产品,进口件组装的不算本国产品。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100%由联邦政府购买;1962年占94%,1968年占37%。美国政府的技术采购不仅份额大,且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政府采购资金都投入到了日本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阶段,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信设备采购也极大地支持了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法国政府要求航空、铁路、通信等部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英国要求政府部门在计算机和通信器材上从本国采购。近年软件产业迅速发展的印度能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软件出口国,与其政府规定在安全、军事、国防等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国产软件密不可分。为了保护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政府采购法》领导小组,经3年多的调研,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自主知识产权是名牌产品的核心竞争优势所在。名牌保护必须是政府行为,由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来进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是被动的,也是应接不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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