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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独立承包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常见问题,原产地名称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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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独立承包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常见问题,原产地名称的独立

员工和独立承包商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常见问题

员工和承包商创造了大量可保护的知识产权。从发明到新产品设计再到创意作品,员工和承包商都做出了许多贡献。作为雇员或承包商,您可能想要知道您是否对自己在工作中所创造的东西有合法利益,或者您的雇主是否对自己在家里所创造的东西有合法利益。答案通常取决于所创建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您被雇用从事的工作的性质以及您与雇主的协议。怎样明确所有权当开始一份新工作或自由合同时,您很可能会收到入职文书。此类文书有时包含关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仅涉及在就业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但也可能涉及在公司时间以外且不使用公司资源的情况下创造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在缺乏解决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协议的情况下,将适用一些默认规则。概括地说,专利发明归其发明者所有,工业品外观设计归其创造者所有,版权作品归其发明者所有。可是,在雇员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其他默认规则可能会更改基本规则。《专利法》并未具体涉及在雇用过程中所取得的发明专利权,但判例法的重点是雇用雇员或承包商进行发明。尽管法院考虑了许多因素,可是假如您被雇用于找寻或创建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或者假如您在工作过程中被要求找寻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则很可能会找到您的雇主拥有与找到的解决方案相关的任何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确实包含一条条文,规定假如设计者是别人以交换别人良好和宝贵的代价而执行某项外观设计,则该外观设计的执行人拥有该外观设计。尽管在加拿大很少听到工业品外观设计案,但为创建外观设计而获得薪水或其他报酬很可能是良好且有价值的考虑。在著作权法也包含关于版权作品雇主利益的规定。在著作权法表明,假如1个工作是在就业的过程中创造的雇主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可是,判例法表明,假如作品是由独立顾问创建的,则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该顾问将保留所有权。判例法还表明,在某些情况下,雇员在其作品中保留版权所有权的明示或默示协议可能会改变通常的规则。总之,在明确所有权时,可能会考虑与您与雇主的关系以及您创建知识产权项目的行为有关的事实。当然,默认所有权规则能够通过雇主与雇员或承包商之间的协议来改变。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通常,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时机是当您与雇主建立新的员工关系时,或者当您为雇主开始一项重要的新项目时。确保查看提交给您的所有合同或其他文档,以查看是否规定了任何其他知识产权义务。必须注意的一些事情包含:将所有权分配给雇主的义务:此类义务通常包含在聘用员工以设计营销资料,撰写文献,撰写论文或找寻问题解决方案的职位合同中。合同还能够解决您在自己的时间内提出的知识产权创造,尤其是当这些创造与您被要求从事的工作有关时。协助您的雇主寻求知识产权的义务:尤其是在寻求专利权时,经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发明人的声明。在某些情况下,雇佣协议可能会强制要求您执行雇主在寻求知识产权时可能必须的文件,甚至可能会施加一般性和持续性的义务来协助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或执行其权利。假如您的雇主要求您做出超出合理范围的承诺,那么通常最好在开始项目以前就折衷方案进行谈判。非竞争条款:此类条款在某些行业中很常见,可能会阻止您在雇用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为竞争对手工作。考虑“非竞争”条款的条款是否合理或过度。要求提供有关您现有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义务的信息的请求: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会要求您向您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资产清单或您对别人的义务,例如对以前雇主的协助寻求协助的义务权利。在某些行业中可能必须此类清单,以使雇主能够注意潜在的冲突或其他问题。在许多情况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和义务与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能够商议。还必须注意,随着员工关系的发展,您或您的雇主可能会寻求调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假如雇主在不提供额外补偿的情况下改变了雇用条件,则尽管工作或其他文件表明相反,雇员仍能够保留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作为独立承包商保护您的知识产权合同关系通常使承包商将知识产权转让给雇主的义务较少。通常,承包商保留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通常甚至包含对雇主要求的作品的所有权。尽管有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明确雇用承包商来制作某些作品,但通常情况下,承包商仅有在其所从事的合同规定必须这样做的情况下才放弃对其知识产权创造的所有权。请务必仔细评估您的合同,尤其是上述规定中的规定。请记住,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协商合同条款。过渡到新雇主过渡到新的雇主或项目时,通常建议您仔细阅读与以前的雇主签订的任何协议的条款。假如您接受了任何非竞争协议,请检查您的新职位没有违反任何条款。假如您了解任何商业秘密,则可能必须通知您的新雇主,假如您能够从事什么项目或从过去的工作中能够探讨什么有任何限制。盘点您创建的任何知识产权,并检查您是否保留任何所有权。假如您尚未将权利转让给您的雇主,特别是假如他们已经获得了您的财产的使用许可,那么您的工作终止可能会改变他们使用您的财产的条件。假如已分配权利,请确保您没有使用前任雇主拥有的东西侵犯其财产。离开面试可能是澄清您不明确的义务的好时机。结论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员工和承包商可能保留其意识到的更多知识产权。进入雇佣关系或合同关系时,请务必在签字以前阅读文档并商定您能够接受的条款。假如您对作品的持续所有权对您很重要,请注意与雇主的新旧关系可能会怎样影响您的所有权。

原产地名称的独立

《里斯本协定》为实现地理标志商标的有效国际保护作了最为认真的努力和尝试,也是地理标志商标国际保护的首次协作成果。与《马德里协定》不同,《里斯本协定》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也是第1个对“原产地名称”概念作出明明确义的国际条约。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在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系指1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和人文因素。”这一规定也能够作为《巴黎公约》中“原产地名称”的定义。根据上述定义,能够推论原产地名称应具备3个要素:①原产地名称必须是1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geographicalnarme),非地名标志不能作为原产地名称。换言之,原产地名称不包含间接地理标志商标。可是近来有人对这种通行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米哈依?菲彻尔(MihalyFicsor)认为,从实践角度出发,应当对“名称”(name)作宽泛的解释,无论1个标记的构成要素怎样,只要它被当作名称或地理名称使用,那么它就是名称或地理名称。热维斯(Gervais)教授也认为,从《里斯本协定》的谈判过程来看,协定起草者的原意是支持对地理名称中的“名称”作更为宽泛的解释,即能够包含任何标记。)②原产地名称指示的产品必须来源于其所标示的国家、地区或地方,即产品来源必须真实。③产品与该地域之间必须具有某种质的联络,即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必须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地理环境。也就是说,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必须同时归因于地理环境,缺一不可。可是近来有学者对这一通行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米哈依?菲彻尔(MihdlyFicsor)指出,《里斯本协定》的签署文本为法文本,在法文本中,其相应表述是“质量或特征”(laqualiteoulescaracteres),因此原产地名称定义的这两个要素应是选择关系而非并举关系。3)热维斯教授也指出,《里斯本协定》法文本是唯一正式文本,在该文本中“质量”与“特征”之间以“ou”一词相连,尽管法语“ou”一词含义比较复杂,有时能够译为“和/或”,但不能直接译为“和”。《里斯本协定》为原产地名称提供了“简单而又严厉”的保护体系。协定第3条规定:“保护旨在防止任何偕用和仿冒,即使标明了产品真实来源或者以翻译形式使用该名称或者附以‘类’、‘型’、‘样'、‘仿’之类的字样或类似的名称。”协定第6条还规定,原产地名称只要在原属国受到保护,就不能视为通用名称。为了实现对原产地名称的有效保护,《里斯本协定》建立了1个原产地名称国际申请注册体系,这个国际申请注册体系被认为是仿效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模式原产地名称只要在这个体系中获得申请注册,即可在所有缔约国受到保护。《里斯本协定》实际上直接搬用了法国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尽管为原产地名称提供了严格保护,可是参加里斯本联盟的国家必须是对原产地名称提供和其他保护国“同等”保护的国家,这就将那些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家排除在外,它们要加人《里斯本协定》必须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也正由于《里斯本协定》的保护过于严格和缺乏灵活性,其缔约国数量很少,到2012年1月为止仅有27个,多为欧洲和地中海国家。获得国际申请注册的原产地名称绝大多数掌握在法国、捷克、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手中,其中法国的原产地名称占到申请注册总数的60%以上,法国、捷克、保加利亚、斯洛伐克、匈牙利、意大利和葡萄牙7个欧洲国家的原产地名称更是占到申请注册总数90%以上。这也不难理解为何美国等新世界国家一直没有加人《里斯本协定》。有学者批评《里斯本协定》体现了“旧世界的哲学观和专制主义的商业观”。《里斯本协定》规定原产地名称享有优先于商标的法律地位,与原产地名称冲突的商标即使使用或申请注册在先,也必须在2年之内停止使用。这种安排对于美国而言是无法接受的。此外,《里斯本协定》关于在原属国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不得视为通用名称的规定也是许多新世界国家拒绝加人该协定的1个重要原因。上述《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都面临类似的问题:“要么保护范围模糊不清,有效保护的实现取决于各成员国的诚意;要么条约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可是这种标准根本不可行。”因此这3个条约都存在严重不足,无法在国际上真正实现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有效保护。这3个条约体现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国际谈判的分歧和纷争,f集中表现为以法国为代表的旧世界国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世界国家之间的分歧。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就是以这3个条约为基础,也是新、旧世界分歧和斗争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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