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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决定各国商标法制度变迁的融合性,竞争政策的国界性决定商标法制度变迁的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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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决定各国商标法制度变迁的融合性,竞争政策的国界性决定商标法制度变迁的民族性

竞争政策的国际性决定各国商标法制度变迁的融合性

商标法律制度的民族性使得各国在商标保护上呈现多样性特点。与此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呈现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趋势。这是由于参与世界竞争的各国除了有各自的国内经济政策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各国还有着共同的竞争利益,即逐步消除一切贸易壁垒,建立世界统一市场,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如上所述,竞争政策的民族性决定了各国的商标法均包含着本国的竞争政策想法,由此决定在商标国际保护框架中始终存在着怎样处理各国竞争政策多样性的问题,亦由此决定各国商标法律制度趋同化的道路必然是曲折的、渐进的,它是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竞争利益博弈与协调之后,在多方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出现的制度融合。正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在2008年5月12日发布的《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行使》的报告中所指出的:“由于各国判断竞争的标准不同,因此对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行使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国际层面的协调似乎仍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由于2004年世界贸易组织停止了关于竞争政策议题的磋商,因此,至今国际上处理竞争政策的唯一官方多边法规仍然是198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套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协议。竞争政策的国界性与国际性的同时存在决定了商标法律制度的融合应在关注竞争政策的共性的同时,适当关注各国竞争政策的个性,尤其是应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利益。南北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竞争政策的协调已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处2008年发布的《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行使》的报告提出了在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有必要进1步探讨几个问题,其中包含: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框架下怎样处理各国竞争政策的多样性问题;就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数据取得、权利穷竭以及发展中国家和知识产权拥有人母国合作的一般问题等制定合适的自由贸易协定;评估导致发展中国家竟争主管当局在涉及知识产权时进行有限干预的因素发展中国家怎样实现对知识产权适当制衡的竞争政策,怎样实现Trips协议弹性条款的适当执行和全球公共物品的保护;怎样支持发展中国家间调整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相互关系的地区解决方案,等等。

竞争政策的国界性决定商标法制度变迁的民族性

竞争政策的国界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国的竞争政策受其本国历史文化的影响,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竞争文化,不同的竞争文化对竞争价值的理解有所不同;二是一国政府在执行竞争政策时,首先必须考虑本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如英国、欧盟及美国三大经济体是成熟、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的典型类型。然而有学者通过对这三大经济体竞争政策的研究发现,在确保有效竞争的大原则下,这三大经济体竞争政策的立法目的由于其经济结构、民族特点、政治目标等不同而存在以下差异:如英国源于其相对简单的政治角色的影响,其竞争政策的立法偏离了确保有效竞争这一政策核心;欧共体的政治目标决定了其竞争政策的首要目标是推动建立统一共同市场,其政策目标是防止企业利用市场行为阻碍共同体市场一体化;美国的立国原则是以维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为前提,这一原则也体现在美国的竞争政策中。美国的竞争政策产生于维护自由的愿望,但确保有效竞争始终是其重心。商标法是一项与保护财产相关的法律,但它与一般财产法不同。人们对于有形财产的权利是基于自身的劳动或投资自然产生的权利。在前国家社会,这种对有形财产的支配控制权即已存在。有形财产的权利通过物理方式获得实现,其权利边界亦十分清晰明确,无需法律特别界定,即使在不同的国家,有形财产的权利内容皆大同小异,不会出现这项财产在甲国是财产,而在乙国不是财产,或在甲国和在乙国其财产内容不太一样的情况,也不会出现甲国法律只保护甲国人的财产,对于乙国人在甲国境内的财产不予保护的情况。由于有形财产的权利形态稳定,权利内容恒定,因此关于有形财产的法律制度亦相对稳定。如在物权制度方面,古罗马阶段的许多制度仍为后世所沿用。在这一方面,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则有所不同。知识产权的产生与竞争政策密切相关。赋予作者以著作权的制度意义在于形成激励创作和鼓励传播的机制,以促进文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赋予创造者以专利权的制度意义在于激励其产生更多技术以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传播;赋予商标经营者以商标权的制度意义在于鼓励其通过自身的积极维权打击假冒行为以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正由于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不是自然权利,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其权利内容、权利边界、转让方式等都必须通过法律予以明确界定。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都是根据其本国法律产生并独立于其他国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亦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点。一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内容受制于其经济发展状况,并直接受该国当时的竞争政策目标所影响。由于各国进行政策决策时所面临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因此对待商标权所采取的立场各异。如我们从许多国家商标法律制度发展的脉络中能够看出,早期的商标法如同早期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一样,最开始是一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的工具。商标权的地域性使得商标权人在一国范围内获得了排斥别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地域性也为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在本国获得相应授权设置各种条件或限制提供了可能。大多数国家早期商标法对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采取了有差别的待遇,其目的是保护本国国民的竞争优势,而对外国国民实质上是一种贸易限制和歧视。这种体现在商标法中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别对待的竞争政策是建立在国际贸易相对封闭的经济环境下的,这一政策以及体现这一政策的商标法无疑为相当一部分本国竞争者提供了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占领市场的充分保障。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商标法律制度变迁总会体现出其民族性的一面。这体现在商标战略上,便为不同的国家在同一阶段会有着不同的商标战略目标。如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制订的《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其发展方向是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全球经济发展,鼓励创新投资,强化企业家精神,改善国民生活质量。为此,确立了以下工作目标:①提高专利和商标的审查质量,缩短审查周期②积极加强电子化建设;③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而韩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内容则是:将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成为对创新知识和技术创造、产业化、商业化具有促进功能的系统化社会基础结构,同时,为全面应对经济发展全球化和高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积极参与全球高效率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采取积极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基于这一战略目标,2001年韩国修改了包含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美国在当前之因此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由于美国是1个知识产权密集型国家,知识产权对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正如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所说:“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美国)经济的崩溃。”1985年里根政府阶段,美国政府竞争力委员会就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在美国国内和国外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2)从商标法律制度变迁民族性的角度我们不难理解美国目前的强知识产权保护态势。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对于美国经济的确具有非凡的意义。2006年的美国《总统经济报告》称,知识财产已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3以上,知识产业占美国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经济增长的40%,其就业人数达1800万人。正如美国经济学者公司在2005年11月发布的《增长之引擎:美国知识产权产业对经济的贡献》报告中所指出的:“知识产权产业是目前美国经济中最重要的增长驱动器,对美国经济未来的增长起关键作用;假如没有这些知识产权产业作出的贡献,那么GDP10年一周期的增长比现在的估计大约要少30%。假如知识产权产业作不出那么多贡献,那么美国GDP到2010年不会多于12万亿美元,而其真正的增长也将少于2万亿美元。”可见,美国采取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与其通过知识产权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的竞争政策相关。在国内推行强保护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国际上推行强保护,实质是保护了本国的强势竞争力,通过知识产权拉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商标法律制度变迁的民族性特点决定着我们要以对国家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对待我国的商标法制建设,在进行商标制度的国际接轨时,应实事求是地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及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竞争政策目标来有选择性地借鉴别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所谓“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正由于一国的竞争政策具有民族性,当将一国的商标权保护标准推行到其他国家时,可能出现与植入国的经济、竞争政策不相符合的情况,从而产生反竞争效果。因此,发展中国家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应当结合自身发展必须,深入研究发达国家在商标国际保护中所体现岀的竞争政策,结合本国商标战略所明确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因地制宜,明确合理的保护标准,以实现商标国际保护与本国利益之间的平衡。在知识产权保护努力实现国家利益与国际保护平衡方面,印度的做法值得借鉴。为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在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印度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否定多于毫无疑问,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迫于国际压力,印度逐步修改其国内知识产权法以与Tips协议相一致,但具体措施上始终坚持在履行国际承诺的同时坚决维护本国利益。如坚持较高的专利保护方面的“创造性”审查标准,积极立法以保护自己拥有优势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防止本国的优势资源被其他国家非法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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