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商标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缴纳商标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统称为“规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注册商标业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内申请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单位:元/件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1 受理注册商标费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和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1个,另加收100元。2 受理集体注册商标费 30003 受理证明注册商标费 30004 受理补发注册商标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5 受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费 10006 受理商标续展申请注册费 20007 受理续展申请注册迟延费 500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9 商标异议费 100010 变更费 50011 出据商标证明费 10012 撤销商标费 100013 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 50001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二)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申请注册规费,另一部分是财政部批准收取的服务费和翻译费。国际申请注册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发出的《收费通知书》缴纳即可。常见问题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办理的注册商标业务。
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教材的编写属于职务作品的一种。教材作品分为两种:假如该作品系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假如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现阶段,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特点,以及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为了保证教材的高质量要求,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往往会有1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尽管依据我国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能够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包含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教材作品通常是由主编和各个具体编写人共同创作完成的。在教材作品著作权归个人的情况下,由于主编与作品的具体执笔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因此著作权的归属也应具体分析:(1)假如主编既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也不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实质性的创见,其承担的仅仅是审稿、文字修正等辅助性的工作,甚至完全是挂名,在这种情况下,主编不能够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具体编创人员。(2)假如主编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但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创见,对作品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3)假如主编既创设了作品的整体框架,又承担了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4)在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共有作品著作权时,主编往往以其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如在合同上签字、领取并分配稿酬等,但主编一定要有其他具体编写人员的书面授权。必须说明的是,有资格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单位、其他组织等三类,此处的“其他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据此,编委会既不是单个的作者,又不是常设机构,也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属于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类,因而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