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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山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思考,加强对商标权取得过程中有悖竞争法理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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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山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思考,加强对商标权取得过程中有悖竞争法理行为的规制

加强保山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思考

根据保山市工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地理标志证明注册商标人、使用人调研的情况来看,全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整体情况较好。许多申请注册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作用认识到位,在使用中能制订使用细则,对使用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如腾冲市茶叶协会申请注册了5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前已与辖区内的7户茶叶生产企业签订了使用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企业产值必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方可使用。该协会还多次组织地标使用企业到外地参加各类展览会。企业在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效益显现,企业订单增加,2017年预计产值可达10.2亿元。腾冲市林学会申请注册了2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前该学会主管部门已拨款2万元,要求学会加快推进地标的使用,相关的使用细则,学会已制订出台,不久将正式实施。腾冲饵丝专业学会申请注册的“腾冲饵丝”、保山市畜牧兽医协会申请注册的“保山猪”,保山市咖啡商会申请注册的“保山小粒咖啡”、龙陵县黄龙玉开发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注册的“龙陵黄龙玉雕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都在推广使用中,效果明显。如2016年,腾冲绿茶、腾冲红茶、腾冲黑茶、腾冲白茶、腾冲乌龙茶5件地理标志证明注册商标成功,2017年高黎贡山、清凉山、极边、驼峰公司等生产的“腾冲茶”品牌产品产值达5.87亿元,占全市茶叶总产值54.5%,比去年同期增13%。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总的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有关各方对地理标志重要作用的认识不够,鼓励政策和引导工作不到位,申请注册、宣传意识不强,地方政府、工商(市场)部门、申请注册人和使用人缺乏整体协调,尚未发挥合力作用。地方政府作用发挥不够,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出台或出台的地理标志商标发展扶持政策尚不完善,针对性不强。只是侧重于申请申请注册的奖励。如我市2013年对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为每申请注册一件奖励10万元。文件并没有对后续的宣传使用作进1步的要求和考核,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服务意识不强,行政指导水平有待提高。热心于指导申请注册,稀于日常指导。二是“重申请注册、轻使用、管理不畅”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地理标志商标尚未发挥“造血”扶贫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地理标志奖励扶持政策,注重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数量,而申请注册之后,因管理困难,对地理标志商标疏于使用和管理,甚至搁置无需,有的管理混乱。如“昌宁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2011年就已经申请注册,但到目前还没有正式使用,还在县林业局保管。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充分协调好龙头企业与其它企业的关系,导致龙头企业未经授权,独自一家在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名称,“昌宁红茶”的现象具有代表性。在这方面,既有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怎样引导扶持培育上不懂不会的问题,也有地理标志人未能真正担当起对地理标志负责的角色问题。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管理水平不高,市场化运作程度低;在规划、标准和包装方面缺少统一协调,有的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对已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疏于管理、懒于宣传,更谈不上专用权保护。三是在权利保护方面必须多方合力。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人和使用人提高维权意识,建立自我防范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农业、商务等部门的协作,避免单打独斗的局面,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要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增强对违法行为线索的发现,收集和甄别能力,并将侵权假冒行为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地理标志商标日常的多元共治机制。由于现在相当多的地理标志产品是通过电商平台走向消费者的,因此电商平台的治理以及与监管部门和申请注册权利人的良性互动也极为关键。四是受清理公职人员在协会(商会)兼任职的影响,一些协会面临公职人员退出,全部交由企业会员单位管理,导致同行间不愿管、不敢管、不想管的现象,影响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是一颗颗镶嵌在保山大地上的明珠,这是保山人民的瑰宝,是特殊地理环境和灿烂文化的悠悠传承。地理标志融入人们的生活,繁荣一方经济,然而其价值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在地理标志商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四种思维模式,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一是要以全局性思维看待地理标志商标。不仅挖掘地理标志的经济属性,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精准扶贫上的重要作用,还需挖掘并不断赋予地理标志商标文化属性,把地理标志作为文化名片,将产品、文化与品牌融为一体。商标仅有转化为品牌,才能凸显其更高的商业价值。要进1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地理标志产品对区域性发展的带动作用,认识到对当地农户增收致富的效应。二是要以创新思维应用和保护地理标志商标。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权利人探索适合产品和地方特色的管理方式,用行业自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建立地理标志商标运用和保护的长效机制。进1步发挥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起权利人、网络平台、政府部门、消费者协同共治的格局。三是要以融合思维提升地理标志商标。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是地理标志商标品牌提升、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强化战略营销、品牌策划,加强线上销售,扩大产品的市场渠道。四是要全方位宣传推广地理标志商标。目前,地理标志商标社会认知度还不够高,社会公众尚未形成认标购物、抵制假冒伪劣的消费习惯。还需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建立一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销售平台,进行品牌宣传,推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建立以上思维模式后,可从以下一些方面加以实施:一是各县市区要推动建立领导挂钩制度。用发展产业的方法来推动地标产品的发展。可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要成员,农业、商务、宣传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大对地标产品发展的领导力度。二是要建立“商标品牌+基地+龙头企业+农户+农业协会(科技服务中心)”的合作经营模式,努力形成开发使用一件地理标志商标,做强做大1个产业,发展一片区域经济,带动一批农民脱贫致富的良好效果。三是在市级要建立适当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县级的考核,推动工作的开展,推广基层的先进经验,适时组织外出交流学习。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招商引资、旅游推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渠道宣传地理标志产品,形成人人都是宣传员的良好局面。

加强对商标权取得过程中有悖竞争法理行为的规制

商标权取得过程中有悖竞争法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恶意抢注行为和恶意异议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实行单一申请注册制,导致商标抢注行为一时间泛滥成风。对于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出现的恶意抢注别人在先使用商标或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行为,商标法在申请注册环节中设置了异议程序加以矫正。《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由于该条对商标异议的异议人资格和异议事由没有作严格限定,导致在实践中,商标异议程序也成为了一些不法经营者恶意阻挠别人合法申请注册以获得不当利益的制度工具。诚如学者所言:“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的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竞争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败坏商业道德,其危害甚于侵权,必须严厉查处。否则,不足以教育商业领域中的鸡鸣狗盗之辈,不足以保护诚实的经营者,不足以扶正祛邪,保护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商标法》尽管在一些条文中体现了对诚信申请注册的要求,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商标法对于这些恶意申请注册和恶意异议的有悖竞争法理的不正当行为却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只是在《商标法》第41条中赋予了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权,这使得行为人在实施了此类行为时没有违法成本或违法成本很小。建议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关于恶意抢注行为和恶意异议行为的法律制裁条款,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同时可针对恶意抢注者或恶意异议申请人适当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通过加大其违法成本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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