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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一体化战略的知识产权管理,后装软件屏蔽先装软件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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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一体化战略的知识产权管理,后装软件屏蔽先装软件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后向一体化战略的知识产权管理

1种质资源的保护、引进与利用种质资源选用是否恰当,是育种成败的关键。种质资源又称品种资源或遗传资源。《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资料,包含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资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资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资料。”种质资源是育种工作的基础。不管是选择育种、杂交育种、杂交优势的利用、诱变育种,还是遗传工程、生物技术育种,都离不开种质资源。有了丰富的遗传资源,育种的新技术和新途径才能够发挥作用。育种目标明确后,可通过适宜的育种途径来选育新品种。可是,无论采用哪种育种途径,首先都要准确地选择符合育种目标要求的种质资源。(1)种质资源的保护。种质资源是新品种研发源头创新的基础,假如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必将危及中国种业立身之本。我国种子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种质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在与国外交流及合作研发活动中,严格遵守我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防止种质资源流失。(2)种质资源的引进。目前我国在引进国外农作物品种方面,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品种区域试验和审定管理办法。种子企业能够通过对外农业交流与合作项目,搜集中国急需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按照我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种质资源交换,改变当前中国育种创新原地踏步的现状,提高作物育种的效率和效果。(3)种质资源利用。种子企业能够通过以下途径提高种质资源的利用率:一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种质资源检索和建立企业的种质资源数据库,进行科学、准确、及时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将企业急需的种质资源种类以及有效利用途径提供给本企业育种技术人员。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植物种质资源共享平台,该平台涵盖了农作物、多年生和无性繁殖作物、林木(含竹藤花卉)、药用植物、热带作物、重要野生植物及牧草植物等种质资源,通过e平台和植物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实现了30.5万份种质资源的信息共享。种子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该信息平台,及时与资源工作者联络,查询企业必须的种质资源。二是企业育种人员要与种质资源工作人员、遗传学家、生物学家建立密切联络,开展合作研究,互通信息。三是种子企业能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协会或联盟,加强联盟种子企业间的交流,建立种质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种质资源利用率。2育种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于自行研发的企业而言,从计划培育某一植物新品种开始,到实际培育出该植物新品种为止,整个培育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商业秘密主要包含种质资源、育种资料、亲本、育种技术方案、试验资料数据等商业信息。专利权主要集中在育种技术、基因专利等。在此期间发表的文章、论文及专著等也将形成著作权。种子企业要注意增强品种、育种技术和基因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分类管理,并针对不同知识产权制定不同的实施战略,将同1个研发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的功效予以充分发挥。假如企业采取科企深度合作研发的模式,则还必须通过完善合作研发项目组建初期的知识产权确认和协议保护制度,项目运作阶段的知识产权资源的使用、保护和知识产权归属制度,项目解体阶段的知识产权资源的使用、保护和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来规范合作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权属,达到合作双赢的目的。3知识产权申请、获取阶段的管理(1)申请时机的选择。种子企业仅有把握好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时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才有意义,选育的新品种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商业价值,育种创新才能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根据我国《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仅有通过品种审定的新品种才能够在生产上推广应用。企业培育的新品种要发挥出知识产权的放大功效,必须同时满足品种审定和品种权授权两个条件,否则,要么无法进行商业化开发,要么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成为别人获利的工具。一项品种权从申请到授权必须较长时间(至少2年),而大多数品种的经济寿命周期为3—5年,假如1个品种在通过审定后再申请品种保护,那么有可能出现授权书下达之时正是该品种退出市场之际。因此,把握品种权申请时机是品种权申请决策的关键,假如企业没有选择好申请时机,很有可能会错过该品种的最佳实施时机。(2)品种的命名。仅有通过审定的品种才有名称,即审定名称,也是其通用名称,否则只能算是1个“品系”。根据《檀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名称,并与相同或桐近的植物品种或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通过上述对品种权申请时机的分析,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应该在品种审定以前,但在没有审定的情况下,企业一般采用品种的原代号,那么就存在1个授权品种名称与审定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假如两者不一致,那么势必会增加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难度。因此,企业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参加区试试验时均应使用同一代号,待审定通过后,再统一品种名称。除此之外,品种的名称往往承载着丰富的内涵,如企业的信誉、品种的品质等,企业对品种进行命名时应尽量保持延续性。这样在企业推出新品种时,消费者就能准确迅速地识别这是比上一代品种更好的品种。综上所述,对于当前绝大多数种子企业而言,以上三大战略都符合企业发展的大方向,企业都必须认真对待,但并不代表着每个企业都要按照这3个方向同时努力。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优势、劣势,面临着不同的机会和威胁,企业能够选择部分方向甚至1个方向优先发展,等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全面发展。种子企业的管理者应以踏实心态,对种子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与行业发展特点进行透彻的分析与研究,在这个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资源来明确切实可行的战略发展规划。

后装软件屏蔽先装软件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是印度某信息网络公司在中国分公司的经理。2008年12月,我公司在推出搜索软件的当日,即发现该软件的申请注册表信息被中国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网络实名软件所删除。先安装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网络实名软件,再下载安装我公司的软件时,安装失败并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对话框,选择其中每一项后,安装均失败。而卸载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网络实名软件后,则能够成功下载安装我公司的软件。对此,我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做了专门的研究,于2009年2月又推出了该搜索软件的升级版,结果甲科技公司也随之升级了某网络实名软件,仍然将我公司的该软件的申请注册表信息删除,且软件也不能正常运行。过后我公司找到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妨碍我公司该软件的下载安装,并且赔偿我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甲科技公司认为,尽管两个搜索软件存在冲突的现象,但冲突是该软件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并非其直接实施的行为所导致的,因此拒绝承担责任。我公司对甲科技公司的态度十分不满,于是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准备将其起诉到我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在网上公开道歉,并且赔偿损失。请问,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我公司该怎样向法院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甲科技公司将你公司搜索软件的申请注册表信息删除的行为违背了合法、公平、有序的互联网行业竞争规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你能够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以下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就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一)甲科技公司修改你公司软件申请注册表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甲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由于你公司研制开发的搜索软件与甲科技公司的某网络实名软件都是供互联网下载具有搜索功能的商业软件,因此你公司与甲科技公司属于同行,具有竞争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你公司与甲科技公司在市场交易中,就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互联网行业竞争规范,不管你们双方的哪个软件安装在先,都不能影响前安装者的软件的正常运行。可是在你咨询的案件中,甲科技公司却没有遵守这一原则。甲科技公司两次将你公司软件的申请注册表信息删除,使用户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安装甲科技公司的软件后就无法再识别你公司的软件,继而用户无法再使用你公司的软件,而只能使用甲公司的软件。此行为不仅使用户不能正常行使选择权,并且使你公司的软件不能接受用户的平等选择权,从而使得你公司丧失了平等的交易机会,因此甲科技公司删除你公司软件申请注册表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你公司能够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甲科技公司删除你公司软件申请注册表信息的行为,使你公司不能接受用户的平等选择权而造成损失,你公司能够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网络信息的快捷性、复杂性等特征,你公司同时也能够要求甲公司在网络上公开道歉,让用户及早对甲公司的行为有所认识,以选择使用你公司的软件。(二)你公司在中国能够依法提起诉讼。你公司是印度公司,根据我国诉讼管辖方面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规定,你公司能够向我国的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你公司在中国提起的诉讼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因此除了《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外,你公司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我们就具体向你介绍怎样提起涉外民事诉讼:首先,你公司要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提起诉讼。你公司在中国进行诉讼,应该使用我国的官方语言。你公司能够要求法院提供翻译,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其次,你公司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如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主权国家,容许外国律师干预本国司法事务势必有损主权,因此你公司在中国提起诉讼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理诉讼。再次,你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你公司应当向甲科技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你公司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你这个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和第159条规定的限制。1.你公司向我国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时间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2.你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同样享有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证据保全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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