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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怎样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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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怎样归属

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

1.根据商标之间关系分为母商标(主商标)和子商标(副商标)。母商标为产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而子商标突出了具体产品的特色。如“美的”这一母商标为其空调产品搭建了坚实的平台,而“冷静星”的子商标突出一款空调的安静,“清净星”的子商标则突出另一款空调的空气清新。2.根据商标存活时间区划为老字号和普通商标。老字号历史悠久,长者数百年,短者大多也创立于明、清两代和新中国建国前,主要集中于工商业、手工业、饮食业、民间艺术及文化艺术领域,如饭庄、商店、食品店、文物珠宝店、书店、影剧院、药店、制造厂等。这些老字号的共同特点是:独特的传统文化特色;诚信的经营之道;历代相传的加工工艺(俗称“绝活”);区域性的商标影响力。3.根据与互联网的关系区划为在线商标和线下商标。在线商标是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商标,如携程网、淘宝网、当当网都是各自领域著名的在线商标;而线下商标就是传统的商标尽管它们也会为企业或产品开设网站,但那只是宣传渠道,其开展业务的地方还是在线下,因此也不能算作线上商标。4.根据市场地位区划为领导者商标、挑战者商标、追随者商标和补缺者商标。这四类市场地位在各类市场营销教材上都有详细介绍,小编不再赞述。以手机行业为例,这四类商标分别是诺基亚、摩托罗拉、西门子、金立。不同市场地位的商标所采取的营销战略和策略有很大差。5.根据知名度区划为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关公众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未申请或未受批准驰名商标的商标都是普通商标。6.根据商标的价位区划为奢侈品商标与一般产品商标。奢侈品商标具有价格昂贵、产量少、工艺精湛、品味高等特点,如LV、万宝龙、江诗丹顿等。7.根据产品生命周期区划为新创商标、成长商标、成熟商标和衰退商标,不同阶段的商标采用不同的营销战略和策略。

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怎样归属

根据二零一八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含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必须。

今日,小编给大家带来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怎样归属?

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怎样归属?

答案

作品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创作作品的作者通常情况下取得原始著作权,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例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释义

1.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通常职务作品,第(二)款规定了特殊职务作品。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员工),单位只享有作品完成两年之内的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对于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员工)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均由单位享有。

2.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每一位作者均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及行使,这是合作作品权利归属和行使的通常规则。对于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能够单独使用。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假如双方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则依双方的约定明确著作权人。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完成人即受托人。假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4.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实际完成作品的人,但法律将其拟制为作者,在法律地位上与作者一样。法人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由法人享有,实际完成作品的自然人不享有包含署名权在内的任何著作权。

5.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再创作形成的作品,例如改编、翻译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进行了创造性演绎的改编人、翻译人等享有。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6.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资料,对汇编资料的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假如汇编人将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段进行了汇编,必须取得原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7.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特点,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依据

(1)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2)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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