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商标能够申请撤销吗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假如申请注册商标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业务活动。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3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注册商标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上述所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3年。
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被提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第四十四条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别人的商标能用吗
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是不是一定不能用?我国企业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这类令人头痛的问题,而实际上我国的有关法规对正当善意使用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就是说,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商标权,该用的情况下能够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尽管没有对商标权限制的明文规定,可是在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
第五十四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能够继续使用;可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六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容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能够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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