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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案中,最高法院承认艺术品的多种来源,在商标撤销制度中怎样理解商标使用证据(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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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案中,最高法院承认艺术品的多种来源,在商标撤销制度中怎样理解商标使用证据(商标被撤销了)

在商标案中,最高法院承认艺术品的多种来源

上周,在达斯塔诉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Dastarv。20thCEnturyFoxFilmCorp)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一旦作品的版权终止,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而商标法也不会禁止该作品的使用而不归功于原作者。决定是8-0。(斯蒂芬·布雷耶因自己的兄弟(也是联邦法官)已在下级法院审理此案而对自己撤诉。)在此过程中,法院意识到了所谓的创造之河:法院观察到的一件艺术品来自多种来源,例如“尼罗河以及所有支流”。达斯塔案中的事实和程序达斯塔案的事实很简单。1948年,福克斯以当时的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将军描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同盟的书为基础,获得了制作电视连续剧《欧洲十字军》的版权。1977年,福克斯未能续订该系列的版权。(1976年取消了续展版权的义务,但仍适用于较早创作的作品。)因此,该系列作品进入了公共领域。后来,另一家公司Dastar购买了“欧洲十字军东征”的副本。其次,它复制了影片,对其进行了较小的修改,并以新名称“欧洲广告系列”将其重新包装。在1995-50日二战结束周年纪念-在1个新的头衔重新包装,Dastar发布下Dastar自己的名字“广告系列在欧洲”。它没有提到艾森豪威尔的书或福克斯的原始电视连续剧。并以25美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套装,大大削弱了福克斯,后者现在正在百思买和好市多等折扣商店通过NewLineHomeVideo销售“欧洲十字军东征”。由于无法提出版权主张,Fox起诉Dastar提出了其他主张,其中包含侵犯商标权。福克斯特别指出,根据《兰纳姆法》(兰哈姆法),出售没有归属的视频构成“反向假冒”,该法是保护商标的联邦法规。在商标法中,“被冒充”是指被告在其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相反,当被告使用“错误的原产地名称”将原告的商标产品作为被告自己的商标而假冒时,就会发生“反向冒充”。在下级法院,福克斯赢得了高达150万美元的判决(是达斯塔在录像带中获利的两倍)。可是在最高法院面前,福克斯并没有那么狡猾。法院对比版权和商标保护最高法院的意见部分转向了“虚假的原产地名称”的含义。视频的“起源”是其制作人(在此为Dastar),还是其原始作者或创作者-在这里为Fox,尽管Fox本身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法院裁定,就商标而言,“原产地”是指生产者,而非创造者。斯卡利亚法官在给法院的意见中强调了版权和商标之间的根本区别,如下所述。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和创造力的作者,但只能在有限的时间。版权到期后,Scalia解释说:“公众能够随意使用本发明或作品,而无需标明出处。”(加了强调。)相比之下,商标能够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避免混淆。(“无归属”一词特别重要。欧洲承认作者的归属权是“精神权利”。可是,在美国,普遍的观点是,一旦作者出售或授权其作品,她就没有固有权利。在达斯塔(Dastar)中,法院对《兰纳姆法》的主张采取了这种观点。福克斯的律师提出了一种“皮带和吊带”方法,认为他们的系列受版权法和商标法双重保护。可是法院拒绝了这种做法,认为这两项保护是针对不同的群体的-作者的版权和消费者的商标。消费者被误导了吗?法院说不。在以自己的名字发布“欧洲广告系列”视频时,Dastar确实指定了原产地,并正确地提供了自己的制片人名称。(毕竟,Dastar至少对原始版本进行了一些修改)。法院指出,假如达斯塔尔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其视频与福克斯的视频截然不同,那么根据《兰纳姆法》,福克斯可能声称存在虚假陈述,但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知道该视频的制作人是谁,并且没有被告知该视频与Fox视频有什么不同。斯卡利亚法官认为,这就是必要的一切。由于笔者的原创电视系列,福克斯心烦不被记-但它应该续签了其著作权,假如它想保留该作者的保护。假如是这样的话,斯卡利亚大法官指出,“它将很容易提出侵犯版权的主张。”商标法保护消费者,而不是作者。斯卡利亚大法官建议,而消费者可能不在乎福克斯是否值得信赖。他警告说:“《兰纳姆法案》的措词不应延伸到通常对消费者没有影响的事情上。”斯卡利亚法官指出,否则,结果将是“创造一种变种的版权法”和某种“永久专利和版权”,这将仅在有限的期限内违反版权条款对版权的保护。该Dastar决策的意义:众多创作者的观念Dastar的决定在几种不同的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院认识到创造力往往并非来自单一来源。福克斯声称是达斯塔尔出售的录像带的真正“原产地”,但法院明确标明,并非如此简单:“在许多情况下,弄清谁属于“原产地”行列,是没有道理的。简单的任务。”确实,由于福克斯自己的“最多只能创作电视剧集而受到限制”,法院建议时代公司是“主要负责人,即使不是独家创作者。”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贡献者:艾森豪威尔(Eisenhower),他写了这本书;美国陆军,海军和海岸警卫队提供了许多影片素材。法院指出:“假如有人声称自己是十字军东征电视连续剧和战役录像带中所用资料的原始创作者,那将是那些团体,而不是福克斯。”可是,它拒绝裁定最初的创作者实际上是谁,由于“[LanhamAct不认为必须对尼罗河以及所有支流的来源进行此搜索。”法院认可了多个发起人的想法,可能使“浪漫作家”的神话蒙上了阴影。神话在版权法学界很流行,认为有创意的作品通常是自发的,天才的结果。达斯达对公共领域的拥抱其次,Dastar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它强调公共领域对于创造力至关重要。公共领域首先容许Fox获得“十字军东征”的战争镜头。五十年后的1个历史性时刻,公有领域使Dastar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与更广泛的观众分享此影片和其他影片。如上所述,过去,财产持有人不得不采取毫无疑问的措施来续订版权,而福克斯却没有这样做。可是现在,版权术语是自动的。版权不必须更新。能够预见的是,省略续订要求已损害了公共领域。因此,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拉里·莱西格(LarryLessig)和其别人已通过向国会提出请愿来恢复续签要求。根据请愿书,未更新版权的作品将在五十年后进入公共领域。他们这样做的希望是,像福克斯的系列作品一样,增加可能偶然落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数量。只要有自动续约条款,Dastar之类的事实就很少了。可是,法院在达斯塔尔(Dastar)的观点仍然非常重要,由于它关于作者和公共领域的说法。

在商标撤销制度中怎样理解商标使用证据

我国《商标法》保护的申请注册商标能够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实质意义上的商标,即在商品和服务上实际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第二类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即商标经过核准申请注册以后却未实际使用,他们仅有商标之名无商标之实。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与“撤销3年不使用(以下简称撤三)”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否为同一概念,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撤三”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必须是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在达到让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程序时,才符合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要求。如在“康王”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案中,法院认定昆明滇虹公司有生产以及委托生产的印有“康王”商标包装盒的行为,可是其未能证明该包装盒已实际投入到市场中使用,因此印制在该包装盒上的申请注册商标未能建立起必须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联络,未能实现申请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第二种观点认为,撤三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只要形式上符合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的含义即可,而不考量该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发挥了识别机能。小编比较同意第一种观点,判断“撤三”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首先要准确理解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商标法》中该项制度的立法目的。从商标的基本功能角度理解,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某人商品的标志。某一标志成为商标所应扮演的角色是“用以识别商标来源于某一提供者”以及“用以区分该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因此,通常情况下商标能否在市场流通中发挥识别功能和区分功能是判断商标使用的基础。但对于贴牌加工行为,商品尽管直接出口至国外,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流通领域,但其生产行为实质上是在积极使用商标,而非闲置商标,故从我国贸易政策出发并结合《商标法》的立法精神,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在“撤三”案件中构成商标使用。1、《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具有识别性,应是为了实现商标识别性功能的使用。仅有使用商标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因此,商标使用应当与商品流通相关联。2、《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具有区分性。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无论是申请注册商标还是未申请注册商标,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区分性。商标区分性用以区分该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即使用诉争商标所指向主体应为该商标的权利人,相关公众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诉争商标的权利人建立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见到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识别该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为诉争商标的相关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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