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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的制定,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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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的制定,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TRIPS协议的制定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这个文件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是由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发展演变而来的。关贸总协定原本仅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但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为维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开始在美国政府及国际会议上进行游说和想法。1986年,GATT在乌拉圭启动新一回合的谈判,跨国公司把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问题捆绑在一起作为谈判动议。在1986年9月20日GATT贸易部长级会议启动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明确将TRIPS协议谈判列入了清单之中。1987年1月28日,乌拉圭回合谈判计划明确,其中包含TRIPS的谈判议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含假冒商品贸易”谈判组成为GATT十4个谈判组之一。谈判之初,以印度、巴西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拒绝在GATT上探讨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其认为GATT的宗旨不包含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应该由WIPO负责探讨这一问题,还重申应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和优惠原则,反对发达国家寻求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担心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权、技术发展和涉及国计民生的产业产生负面影响。发展中国家这一阶段对欧美发达国家在GATT上探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极力排斥,使得TRIPS协议的探讨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早期异常艰难。尽管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但以美国、欧洲、日本为核心的发达国家仍一直积极地准备和起草着TRIPS协议的通过工作。实际上,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分歧,但在跨国公司的积极协调和斡旋下,发达国家最终在内部首先达成了共识,因而TRIPS协议的通过难题仍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身上。为了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取得发展中国家的妥协,美国频繁使用贸易制裁等威胁手段向竞争对手施压,以期尽快通过由其主导制定的TRIPS协议。期间,包含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先后被列入“特别301条款”所称的“观察名单”。这些国家和地区对美国市场和经济的依赖性造成他们选择的余地有限:要么接受贸易制裁,要么改变自己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同时,美国贸易和关税1974法案把TRIPS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作为是否给予其在美国市场上继续享有优惠待遇的标准写入法律。这种贸易制裁和市场准入相结合、威胁与激励并用的策略使美国有效地在目标国和GATT推进其知识产权意识和法规标准,被誉为美国贸易政策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凭借此种手段,美国迫使包含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修改了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面对美国在单边、双边贸易中的优势与强权的施压,发展中国家也逐步以多边机制来约束发达国家,并争取利于自己的利益和需求。再者,TRIPS只是GATT乌拉圭回合一揽子谈判内容之一。在GATT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关注议题的侧重的差异,也为TRIPS协议的最终通过提供了可能。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传统工业(如纺织和农产品)议题,而发达国家则对知识产业的保护议题寄予厚望。因而发达国家愿意在贸易和服务议题上作出让步,以交换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谈判条件上的让步。在双方各有所需的情况下,TRIPS的谈判得以不断推进。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中后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主动地投入到了TRIPS的谈判中。1990年7月18日,TRIPS谈判主席和WTO秘书处共同提出了协议的草案,这就是著名的“主席草案”。草案列出了来自各个国家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将达成共识的地方和存在明显争议的地方都标示出来,成为此后的谈判基础。这就将谈判涉及的实体问题最终明确了下来。同时为了方便解决这些问题,摈弃了原来谈判使用的“绿屋模式”(即所有谈判代表都聚在GATT日内瓦的绿屋内进行集体探讨),将谈判参与者缩减为由其和秘书处选定的少数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代表)作为代表来进行谈判,以提高谈判效率。同时,成立“十加十小组”(分别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活跃的十个成员组成),以方便相互交流,达成共识。这些举措有力地保障了谈判的顺当进行。到1991年11月,谈判存在分歧的问题已由最初的500多个消减到20个左右。与此同时,美国不断利用贸易措施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施压,迫使发展中国家进1步做出妥协,发达国家的强势,与发展中国家的让步使得TRIPS的谈判取得了迅速进展。1991年12月20日,谈判总干事提出了一份名为“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终草案”(即“Dunkel文本”)。该草案要求成员对草案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此后由于美国和欧共体在农业补贴和进出口配额问题上存在争议,TRIPS谈判暂时搁置。到1992年底,谈判重新恢复,美国和印度又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Dunkel文本的修改意见,但除局部修改外,最终的TRIPS文本仍旧沿用了Dunkel文本的内容。1994年4月,在马拉克什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宣告结束。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TRIPS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由于谈判各方在经济、政治影响力和谈判能力上的不平衡决定了谈判结果在利益分配上的失衡。因而TRIPS成为WTO成立以来最具争议的国际条约之一。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序言部分和正文七大部分组成,共有73个条款。第一部分:总则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执法;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活动和维护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过渡安排;第七部分: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1.序言序言明确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缔结此协议的目的与宗旨在于: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碍,并考虑到必须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为此目的,必须制定有关下列问题的新的规则和纪律:......认识到必须1个有关的原则、规则和激励的多边框架,以处理冒牌货的国际贸易问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制度中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含发展和技术方面的目的;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其国内的法律和条例的实施上享有最大限度灵活性的特殊要求;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以缓解紧张局势的重要性。并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以以及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2.《TRIPS协议》的目标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义务的平衡。上述规定表明,知识产权的承认和实施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平衡各国的利益,即在该协定的限度内,界定一种平衡的保护制度,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福利。3.基本原则一般原则的重申:其确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多项基本原则,其中在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出现过,其重申的原则包含:(1)国民待遇原则。此原则在《巴黎公约》中首次被提出,《TRIPS协议》再次强调,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共健康原则。(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4)权利的独立原则。(5)专利、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在《巴黎公约》首次提出,《协定》再次重申。(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在《伯尔尼公约》首次提出,《TRIPS协议》再次重申。特别原则的规定:除了上述原则之外,《TRIPS协议》新提出的原则包含:(1)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RIPS协议》的创举。最惠国待遇原则是GATT的基石,首次被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中。这一原则要求各缔约国不应优待某一国家的国民而歧视其他国家的国民。(2)透明度原则。这一原则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基础,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3)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协定》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4)争端解决原则。将关贸总协定关于解决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4.知识产权范围(1)版权及相关权。(2)商标。(3)地理标志。(4)专利。(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6)未披露信息。(7)对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控制。《TRIPS协议》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资质贸易活动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的行为为限制性竞争行为。成员方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限制性竞争行为,如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资质。5.知识产权的实施《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应有合理的民事、行政、刑事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相比,《TRIPS协议》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不仅涉及民事保护措施,还包含行政、刑事保护措施。为监督成员国有效对知识产权保护,还特别要求成员国应就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裁判文书等公开透明。6.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根据《TRIPS协议》第64条的规定,有关本协议内容的协商和争端解决适用GATT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这两条所订立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可见,尽管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规定于不同的协议中,但其核心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规定的一套详尽的规则与程序。《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TRIPS协议》第64条的规定,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创设了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而言,世界贸易组织并未建立1个特殊的争端解决机制,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实质上是利用现存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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