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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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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

TRPS协议显然提出了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商品在国家之间自由流通所产生的问题,该问题就涉及到知识产权用尽原则。(一)TRIPS协议对权利用尽的一般态度TRIPS协议第6条要求,就本协议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用尽问题。换言之,尽管其承认这是1个问题”,但TRIS协议将权利用尽问题完全留给成员去规定,任何成员均能够决定权利用尽在其辖区内的适用范围。假如成员适用了权利用尽原则,其他成员不得按照TRPS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定提起申诉。例如,欧盟成员国相互之间是适用知识产权用尽原则的,但成员能够自由决定对与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能够不适用该原则。TRIPS协议之因此对知识产权用尽问题未作规定,是由于成员之间就处理该问题的最适当的方式未能达成共识。知识产权用尽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向来存在着分歧。发达国家在其国内法中通常规定和适用地域性的知识产权用尽,而发展中国家则认同更为宽泛的国际性权利用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言,知识产权国际用尽或许更为合理特别是在TRIPS协议采纳国际统一的保护标准并伴以相应的执法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采纳国际性的权利用尽与关贸总协议的法律框架和国际贸易自由化更为协调一致。由于容许平行进口,能够促进自由贸易,鼓励竞争,对价格水平的合理构成能够起到良性促进作用。因此发展中国家就希望在将来修改TRIPS协议时,应当将知识产权国际用尽问题规定进去,以便与关贸总协议所强调的自由贸易体制完全协调一致。对于一成员有关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国内法律和程序的规定,其他成员不能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实施权利用尽的唯一条件是应当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将权利用尽从争端解决机制中排除出去,尽管TRIPS协议对其似乎是一笔带过,但它是很重要的,它具有权利限制的意义。(二)前言和第一部分的规定与权利用尽的关系TRIPS协议前言和第一部分为平行进口在成员国内法律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制度框架。该协议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对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尽管它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性公共政策目标,包含发展的和技术的目标”,在前言中均有明确的承认。除此之外,根据该协议第7条,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不仅要促进“技术革新”,并且还要促进技术的“转让和传播”。而第8条第1项容许成员在制定或者修改其知识产权国内法或者管理措施时,釆纳下列必要的措施:(1)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2)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由于TRPS协议规定在各成员中的实施方式,是由成员各自的法律制度明确。这代表着根据TRIPS协议,权利人在不同的国家能够得到不同的保护方法,成员能够在国内根据其各自的情况明确怎样采取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原则。(三)第51条与权利用尽TRIPS协议第51条规定了海关的“中止放行”,即对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的措施。并指出:对于由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者过境货物,无义务适用此类程序。该规定确认了受保护的产品的商业化的法律后果,即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员市场上的进口货物或者过境货物,不受海关中止放行的限制。其中,权利用尽能够适用于这种情形。(四)对权利用尽原则的承认TRIPS协议第6条和第51条反映了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化趋势。相关的规定表明,用尽不仅包含出口国的权利,并且还包含进口国的权利,在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作出进1步的限制的同时,鼓励成员采纳国际用尽原则。TRIPS协议承认权利用尽原则,是经济发展全球化的结果。随着交通和通讯的发达以及关税壁垒在世界范围内的减少,国家市场之间的界限日趋淡化。适用权利用尽原则能够促进当地市场的竞争,使消费者因降低价格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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