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其资格要求有什么?
商标局在接到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在确认受理该申请后,会对该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审查,审查环节有两个,1个是形式审查,1个是实质审查,在两种审查环节中,若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在实质审查环节中被商标局审查出有违商标法的行为,那么该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会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也就是,不容许该注册商标。
当然,若申请人满足以下要求,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商标复审申请:
1.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由于其别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复审申请。
3.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商标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并且商标复审理由是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所出。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将商标被驳回时,将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其信封的复印件与《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一起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
在交纳商标评审费后。若商标复审申请符合上述要件的,那么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可是申请办理手续不齐备的,商标评审委员是会退回商标复审申请人所提交申请书件,并规定在限期内进行补正。
在商标评审委员确认受理该商标复审申请后,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探讨,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当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才会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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