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扣除被认定或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的远期税额?
中小企业在备货月份购买产品后会得到增值税进项发票。但由于一般纳税人额度不足,难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成为新成立的中小企业的难题。《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困难的公告》(商务部2015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59号公告)解决了新设立的中小企业问题,那么纳税人应如何享受对已注册的贸易公司扣除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预缴税款?
首先,中小企业要准确判断是否要追溯抵扣进项税额的额度。公告第5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从财务登记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营业额登记的贸易公司和征收率核定缴纳增值税。事后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从进项税额中抵扣。”从理论上讲,公告只适用于零星纳税人稳定状态期间未取得制造经营管理收入且未以简单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小企业应根据会计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记录和准确审计稳定状态下零星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成果,特别要避免隐瞒生产经营收入、拖延确认经营收入等方式,骗取追溯抵扣进项税额的额度。税务机关将在现场审计管理中关注这种税收对中小企业的可能性。
其次,要大力解决抵扣凭证难以做认证或审核检查的问题。一方面,现阶段处于增值税发票更新的衔接时代,部分中小企业难以在原有电子设备的前提下进行认证和审核核对。因此,第59号公告提出,卖方应注销红色字母的原始发票,并开具新版蓝色增值税发票。根据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3号的明确规定,采购纳税人在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据单》或《红字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据单》时,应选择“采购的货物、劳务和公共服务不在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内”或“采购的公共服务不在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内”。
最终,纳税人应取得《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完税证明或超过认证抵扣期限的,应符合“
商务部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研究所
财务
< 注册贸易公司p>局方公告编号2011年第50期)明确规定的程序,由国家财务
该局将在检查符合性后扣除进项税。纳税人应注意不同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现行政策明确规定
增值税
中国海关出口专用发票
增值税
有完税证明的认证期限为180天,但大米购买发票、大米销售发票、完税证明没有明确的抵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