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了《2016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关于纳税申报困难的公告》(2017年第12号公告),提醒大家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
为有效落实《商务部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扣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南沙公司注册部2015年第97号公告,以下简称“97号公告”),现就南沙公司注册企业2016年研发费用税前加扣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具体企业如被公告享受税前扣除研发费用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应在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中明确规定,并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状况汇总表》(以下简称《状况汇总表》)。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只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的“开发费用加扣除折扣明细表”(A107014),只填写第10行第19栏“本年度开发费用扣除总额”。统计数据可能是序列号11“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