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有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申请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须申请注册成立1年以上是指企业须申请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申请认定时1年内指的是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即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册申请注册日期与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间隔必须大于365个日历天数。
常见误解:企业今年申请认定,其申请注册时间必须在去年1月1日以前;企业今年申请,其销售开始时间必须是去年1月1日以前。
误区二、知识产权取得必须是自主研发产生的要求
有部分认为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来源于企业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主要是对技术先进程度、在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获得方式及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等情况进行考核,这个指标并没有排斥外购、受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的活动,其成果来源包含了自有技术、受让技术、输出技术、合作转化,技术要素参与利益分配等五方面。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在科技成果转化层面,1个是开端,1个是终点;1个是定量指标,1个是定性指标。
误区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针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有效性,存在以下误解:认为拿到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能申请认定,认为仅有拿到专利证书才能认定,认为取得专利证书后无须缴纳年费。
专利等知识产权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年费每一年都要缴纳,有效期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期限届满会终止。缴费收据为载有“年费标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黄色联),也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确认其缴费状态。企业务必要要确保参与认定专利的有效性,以防影响认定指标评价。
误区四、评定看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要求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关键看主要产品(服务)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当中的那一项,而不是看技术产出的产品属于《领域》。因此,有些传统行业,例如,冷冻奶,建筑业,经营范围上看似不适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但如其提供产品(服务)采用的技术过硬,一样有可能符合认定申请的资格。
误区五、企业只做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没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就有申请认定资格的可能。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看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表现为以该科技成果作为与别人共同实施转化合作条件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资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产品研发,产品OME定制,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类,不会影响评定分值。
误区六:大专以上学历占全体员工的30%以上
认定办法通篇都没有这个学历方面的硬性要求,但为何许多人这样认为的?当然这不是空穴来风,由于旧版认定办法确实有这方面的要求。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占比10%以上的科技人员,他们的学历尽量高一些是能够获得专家印象分的,一家拟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学历普遍在大专以下也是非常不妥的,尽管认定办法没有明文规定。
误区七、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每一年都要达标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要求。
例如,某企业去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568.2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营业收入为5068.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申请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满足第二档4%要求,是申请认定前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而不必每一年的占比都符合。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也是近3年同期总额比值。
误区八、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混淆
实务当中,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经常混淆,很难划清。设计费用是为产品开发制作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发是为产品开发,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设计费和委托外部研发在合同上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设计合同必须包含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除去通常合同的要标明的项目名称、内容、时间要求外,还需包含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以及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
委托研发合同有几点注意要求:
1.委托合同必须列明研究成果归属必须为委托方企业;
2.委托研发报货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的支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凭证均可税前列支,可是,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时必须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统计。
3.受托方相应收入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
非专业人士大部分都有这个误区,其实不然,认定办法是没有这个硬性要求的。首先我们都晓得,高新技术企业是必须要有知识产权的,也就是说没有知识产权是不能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但认定办法并没有说非要达到多少数量才能够。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有就行了哪怕仅有一件实用新型也是能够的。当然我们要清楚1个概念,有知识产权只是必备条件,但要认定成功还是必须一些充分条件的,例如说知识产权的数量当然是越多相对会越好。为何笔者要用“相对这个词呢?由于知识产权数量再多,也最多只能得到100分里面的8分而已,这样的占比确实不高。
误区十:申请高新的知识产权只能使用一次
真相是: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等能够用于多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在申请国家高新时仅限使用一次。同时申请所使用的知识产权不仅仅只是前3个年度获得的,既能够是更远年度的,也能够申报当年度的。如今年申请高新认定,不仅仅只能使用2017-20193年度的知识产权,并且还能使用2017年以前的知识产权(假如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就要确保以前没有使用它申请过高新认定),同时也能使用今年当年度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
误区十一:初次认定很难复审相对简单
事实是在高新认定的词典里面已经没有“复审这个概念了,有的仅有初次认定和重新认定,两者之间的要求和流程都是完全一样,无所谓难或不难。
误区十二:只要证书上的时间过了3年就失效了
高新的重新认定是以3个年度为1个周期,每过3个年度,就要进行重新认定,否则证书将会失效。但千万别被证书上的认定日期迷惑了,只认年份,不认月份及日期,意思是说2015年的证书,无论它是1月1日发证还是12月31日发证,二零一八年都要重新认定。例如说某公司高新证书上的发证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但也要在二零一八年科创委公布的批次时间内完成重新认定,而不是要等到二零一八年12月31日再去重新认定,由于假如等到那时可能就不会受理了;又例如说某公司高新证书上的发证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也要在二零一八年科创委公布的批次时间内完成重新认定,而不是2017年就重新认定,即使这个证书看起来似乎已经超过3年有效期,也是不影响享受高新相关政策的。当然通常证书的发证时间都在下半年,这种情况能够忽略不计,但假如真的发生了,也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