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br/】新颖性,是指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被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br/】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br/】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4)动植物品种; (5)通过核转化获得的材料。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并且没有找到拒绝的理由,则可以授予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