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在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上,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不限次数。
举个例子:
A公司拥有1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并于2016年顺当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后,A公司的子公司也想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则这1项发明专利能够变更申请人,在子公司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5项实用新型专利和5项软件著作权均不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继续参与评分了。
假如A公司2016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去年该企业参与重新认定时,也仅有这1项发明专利属于Ⅰ类能够在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都不能够。
同时还要注意,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1个权属人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使用。
例如:A、B两家企业共同为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的权利所有人,A企业在2018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B企业在去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不可再使用该发明来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