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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细则20条2款(专利细则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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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细则20条2款(专利细则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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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举个例子给你说:

一个权利要求书有如下权利要求

1、一种**设备,包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4、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在这四个权利要求里,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是他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3引用了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因此他是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他不得作为权利要求4的引用基础,也就是说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是错误的,正确的写法是他只能引用权利要求1或2。

请教各位:关于专利补正中,19条补正和34条补正分别指什么?有何区别?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专利缺少解决技术问题必须的技术特征,审查意见应该怎样答复?

你好,这个就要看你的说明书有没有记载具体的技术特征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就是说,不仅要记载要解决什么问题,而且要具体记载是怎么实现的。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被认为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案不能实现。

另外,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你可以这样答复,如果你说明书中记载了是通过什么技术手段实现的,把它们加到权利要求中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记载,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读了你的说明书能够实现你的技术方案,并能解决技术问题,产生预期效果,可以说明理由;如果是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再现你的方案,那就没有办法了,说明书不清楚、完整,公开不充分是实质性缺陷,没法通过答复、修改完善(修改是不能超出你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希望对你有帮助!

请问谁知道专利代理的流程和细则?

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发明专利申请1、申请文件综述2、委托书3、申请书4、说明书5、说明书附图6、权利要求书7、说明书摘要 8、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 ) 1.申请文件综述“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2.委托书“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⑴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⑵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⑶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请求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 4.说明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5.说明书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6.权利要求书⑴“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⑵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⑶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⑵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7.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8.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第十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申请--附图中的标记

如果审查员要求你删除摘要附图中的文字,则说明书附图中的文字也必须删除。因为摘要附图必须和说明书附图中的某一幅保持一致

我的建议是如果删掉该文字后不影响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就遵照审查员的要求删掉吧;如果觉得有影响,就不删,陈述一下该文字是必须存在的

必须很好理解啊:没有这些文字则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法表示清楚,就叫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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