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票否决制: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两级分层制:
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纳入进来,更为合理,利好于涉农、涉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而两级分类的模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要求、授权审批严格程度等方面,这有利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合理维持其高新资质。两级区分的意义在于I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限内能够无限制使用,而II类知识产权则只能使用一次。
3、排他性权属要求:
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同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1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表明,不少集团企业内的关联公司已经不能通过共享的方式分别申请高新资质。
4、核心性要求:
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5、有效性要求: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尽管授权通知书专利有效性的证明力较授权证书弱,可是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
6、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而言,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近3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限制弱化。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Ⅱ类知识产权仍然能够使用3年(由于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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