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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分立政策(施工企业资质新规定)

  
很多企业对施工企业资质分立政策(施工企业资质新规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施工企业资质分立政策(施工企业资质新规定),希望大家能对施工企业资质分立政策(施工企业资质新规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施工企业资质分立政策(施工企业资质新规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施工企业资质分立政策(施工企业资质新规定)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系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第四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归口管理。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由建设部审定发布,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八条 等级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第九条 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营业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定。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审查证书》。第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一条 新开办施工企业,应当在审定资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开办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审批,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第十二条 企业资质审定四年后,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企业,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企业资质条件的年度资料。经检查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的,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理第十八条 等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等级企业的年承包工程量,要与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非等级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工程分包和提供劳务。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任何企业都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第二十条 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二十一条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本条所称倒手转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交其他单位,只收取管理费,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国家对建筑资质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建筑企业资质吸收、合并、 分立新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2014-5-28

(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办市函[2018]57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江西等4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什么是资质分立,资质分立的原因及注意事项

资质分立就是建筑总公司与子公司因为业务的发展所要单独处理的资质问题。资质转让不是只收购公司就行了,还要提起查看该公司的经营情况。

一、资质分立的定义

资质分立就是建筑总公司与子公司因为业务的发展所要单独处理的资质问题。如果一个企业想要发展,不能局限于一个城市或一个地方。它必须向多方发展,全面运作。企业为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其他建筑公司。

二、为什么会出现资质分立

如果资质转让,并不意味着收购将会进行,而且也意味着公司的状况。如果被收购公司拥有多项资质,则有必要查看是否有必要。因此,将首先建立一个子公司来分开资质。从以上可以看出,资质的分立主要是由于收购公司存在一些资质。这需要我们的关注。如果公司发现只有一个资质,或者如果它有多个符合需求的资质,则没有必要分开。

三、资质分立的注意事项

(1)调查和了解被收购的建筑资质公司是否有负债;

(2)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以及营业执照年检是否合格;

(3)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4)了解公司在建项目的状况,以及是否出现过工程事故等;

(5)明确开展的工程项目已经彻底完结,工程资质转让时不允许进行工程资质所包含的工程再进行工作。

四、资质分立的操作流程

(1)落实好双边建设主管部门的流程

建筑公司资质分立事关剥离双方的利益,需要提前落实好双边是否能够顺利进行。

(2)注册子公司

目前市面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资质分立,都是通过建立子母关系搞定的,需要在迁入地区,注册成立一家新的建筑公司或者购买一家干净,无债务的劳务公司,作为接收的载体,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必须是目标分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好之后,需要提供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最新章程提档。

(3)办理转出手续

在出地,必须找专业的资质公司操作代理。把全新的子公司全部资料,递交给代理公司后,省厅审批大致需要1-2月,毕竟公示2周,通告2周。

(4)办理接收手续

拿到出省函和资质分立申报材料,递交给子公司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权限在省厅。如果中途出现什么问题或者错误,立马改正,重新申报即可,直到成功接收。

(5)股权变更

到这一步,已经把资质成功分立到了目前子公司,剩下来的公司,要么是吸收合并,要么直接股权变更。

建筑企业资质分立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说,公司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整体收购,一种是资质分立转让。其中,前者是直接花钱收购一家公司即可;后者还要在资质分立后才能完成。

什么是资质分立?

对于建筑企业来讲,资质分立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必要步骤。

什么是建筑资质分立?简而言之,资质分立就是建筑总公司与建筑子公司因为业务的发展所要单独处理的资质问题,如:建筑总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会成立其他建筑子公司以促进业务的发展,此时总公司需要处理总公司的资质问题,分公司也需要特定的资质以正常运营。在此种情况下,建筑资质分立这个感念便延伸出来。

1、关于资质分立

企业要想发展,就不可能局限于一座城市、一个地方,而是要多向发展,全面经营。于是,出于扩大业务范围、发展壮大的需要,就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成立其它的建筑公司。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当建筑企业发生分立的情况,也就需要去重新核定资质。这样,母公司和新成立的子公司就会获得分立的建筑资质,然后才去各自开展业务。

2、分立资质的原因

资质转让的话,不是说收购就行了,还要看看公司的情况。如果被收购的公司,拥有不止一项资质,就要看看是否都需要。比如,我们需要的公路路面资质转让,而对方同时还拥有相近专业的公路路基资质。于是,就会先成立子公司,将资质分立过来,之后才能进行收购。而对于不熟悉这方面的朋友来说,就得在寻找公司之前,了解分立建筑资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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