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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金融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及申报指南(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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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金融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及申报指南(政策介绍)

2019年坪山区金融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及申报指南

一、奖励标准及方式

坪山区金融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如下:

(一)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如下:

1.金融机构总部,1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2.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从业人员2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管辖支行或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在坪山区新申请注册登记且实缴申请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性担保、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第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第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金分3年拨付(第一、2年各拨付30%,第3年拨付40%)。金融总部企业按第八条第(三)款标准享受购房资助。

(三)第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租期满1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一次性给予1年的租金资助。金融总部企业按第八条第(四)款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四)对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在坪山区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配套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制和媒体宣传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次活动最高50万元,同一机构每一年最高100万元。

(五)鼓励在坪山申请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辖区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每一年最高200万元。

(六)对获得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金融机构,按照市级资助额度1:1的占比给予配套资助。

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金融业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申请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申请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在深圳市申请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可不受申请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4.对在深圳市申请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的支持总额可不受上1年度在坪山区纳税贡献的限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3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1个会计年度不限定为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提出申请时只要在坪山区的第1个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目标,即可获得资

(四)申请第六款奖励的,以上1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申报资料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金融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3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后1年内实收资本到位情况(验资报告或银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一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相关文件、有记录的最近1个月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清单、薪水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3.金融机构管辖支行或分支机构:管辖支行或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相关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性担保、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落户后第1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缴申请注册资本及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购置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上年度新申请注册金融机构新购置用房的方可申请本款资助);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产租赁凭证、上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上上年度新申请注册新租赁用房的金融机构方可申请本款资助);

(九)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2.针对小微企业在坪山区开展的融资配套服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3.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活动报告(包含举办活动目的、时间、地点、范围、规模、主题、议程、内容、活动具体安排和分工、经费预算以及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等),活动现场照片;

(十)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股权投资机构对辖区企业的投资合同、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申请第六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市金融创新奖证书、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二)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时间

(一)书面资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五、设定依据

坪山区金融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及申报条件主要依据以下政策执行:

(一)《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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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9年坪山区金融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及申报指南

金融业专项资助:http://www.gxpressit.com/qubutie/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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