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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建筑材料涨价应当调整价差合同也需重新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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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建筑材料涨价应当调整价差合同也需重新拟定

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2021年12月27日,华夏时报一篇关于“建材价格上涨”的报道迅速传遍“工程圈”,一时间议论纷纷,有同情有指责,更多的是期待。

@林R:合同是自己签的,降价赚、涨价亏!只是运气有点背,这波涨得狠了点……

@陈RW:长时间的建设合同应该签订调整价差,拖了工期对双方都不好,合同双赢才是合同的目的。

@吴YZ: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社会的规律……

@青苓:面对大幅涨价的情形,政府理应解决问题!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近日,吉林、济南已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济南

2021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吉林

吉林省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调整办法的: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各地对价差调整的规定如下:

湖北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北京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江苏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浙江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15)×C×E当B≥1.15C时

A=∑×(B÷C-0.85)×C×E当B≤0.85C时

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E+F]-0.03G当[∑(B-C)×E+F]≥0.03G时

A=[∑(B-C)×E+F]+0.03G当[∑(B-C)×E+F]≤-0.03G时

其中: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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