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通常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小编谈谈: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怎样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件有关规定,通常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种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申报。换言之,通常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老项目
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质》标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质》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标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甲供项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资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清包项目
清包项目,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资料或只采购辅助资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区别于通常计税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因此,以上3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是建筑企业的自主权,不必须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必须到税务机关备案。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必须注意的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重点并不在于交了多少税,而在于实际上怎样影响利润。纳税人必须明白增值税直接影响收入和成本。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增值税问题,而是交易的价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