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会计行业的人都应该知道,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印花税的税率低,因此许多纳税人并不怎么关注印花税,因此对于印花税的知识也不是很了解。对于纳税人来讲,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很广,部分人群对于印花税还存在一些误区,为协助纳税人正确认识印花税,接下来 为您介绍有关印花税的八个误区。
误区一:所有的合同都要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明确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例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误区二: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误区三:合同签订时无法明确金额不必须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明确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误区四:未签定购销合同不必须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1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关于应税凭证明确,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误区五:实收资本必须年年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此,公司每一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假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增加额贴花;假如没有增加,则不必须缴纳该年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额贴花。
误区六:发现实收资本增加就要缴纳印花税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发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如企业在发生资本变更如新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申请注册资本等的情况下,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如企业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申请注册资本发生资本变更就不必须缴纳印花税、还有发生减资后的增资也不一定要缴纳印花税。
【例】 某企业会计问:2013年,我公司成立时申请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并依法缴纳了印花税,2014年2月公司减资20万元,2015年1月企业再增资30万元,也就是说公司现在的申请注册资本为110万元。我公司应当按10万元还是30万元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若该企业确有证据证明2013年已按100万元缴纳过印花税,那么2015年增资时只需按10万元缴纳印花税。
误区七:企业申请注册资本未认缴要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不必须缴纳印花税。
误区八:实务中按照含增值税的“合同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营改增的政策口径: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以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转变。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明确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标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明确计税依据,未分开标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在实务中,按合同为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其计税基础应该是:
(1)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则以“30万元”为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0 000×0.1%=300(元)
(2)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税额3.3万元,则以不含税金额3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0 000×0.1%=300(元)
(3)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含税33.3万元,为单独记载税额,则以含税金额33.3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33 000×0.1%=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