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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来了这些你看了吗?(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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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来了这些你看了吗?(政策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一、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地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做好其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质监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三、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研究拟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及监督检查大纲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更名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合并,更名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质量监督不代替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未通过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六、质监机构要按规定将年度和阶段性质监工作计划等信息,及时向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报送。报送信息的内容、程序及时限等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七、各企业要主动接受各级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质监机构开展的质量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等活动。

八、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电力建设工程,依法采取停止施工、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并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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