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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度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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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度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

2021年深圳市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20年度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通知

本次受理对象为我市已获得2020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请符合指南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1年2月8日前完成在线填报并将纸质资料提交至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我局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工作。

一、支持领域

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新设项目,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

2.《深圳市关于进1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2019〕63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内部操作规程》(深商务外资字〔2019〕48号);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奖励外资新项目

奖励条件:对2020年已获得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二)鼓励外资增资扩产

奖励条件:对2020年已获得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予以1:1配套,最高配套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区划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四、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获得2020年广东省利用外资奖励。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以下市级外资奖励:配套省利用外资奖励、外商投资新设和增资奖励、跨国公司总部奖励等。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容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资料中标明并标明原因。

(四)企业有违反其他政策规定情形除外。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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