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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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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

一、申请内容紧密围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诊疗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联合攻关,为新型冠状病毒及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及诊疗提供理论及技术支撑。

二、设定依据(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三版)》;(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研究方向(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及检测技术,重点支持早期、即时检测技术以及潜伏期监测技术的研发。(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策略及药物研发。(三)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研发。

四、支持强度与方式支持强度:拟针对上述研究方向,择优支持不超过2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支持方式:事前资助。

五、申请资格条件(一)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申请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二)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本项目指南发布的研究方向组织项目申报,明确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三)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四)鼓励联合申报,聚焦关键核心问题,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五)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六)高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申请人以及同一家企业只能牵头申请1项本专项项目。(七)本专项项目不计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

六、申请资料(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二)2018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三)经深圳市申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按提纲编写);(五)项目负责人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清单(企业提供单位的项目情况)以及与本申请项目有关的研究内容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情况说明(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科研成果及学术水平证明资料等复印件;(六)项目负责人与深圳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七)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按模板提交);(八)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按模板提交);(九)如有合作单位,申请书中应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合作协议(加盖各合作单位公章),合作协议书中应标明各方研究任务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十)项目申请单位(包含项目牵头和参与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企业申请的财政资助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的承诺书;(十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伦理和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伦理委员会的纸质审核证明;以上资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其中:纸质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申报单位在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资料,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申报单位获得本专项项目立项资助的,须提交纸质申请资料,提交纸质资料时间和方式我委网站另行通知。特别提醒(一)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国家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界定范畴,牵头及参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下提出申请;(二)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牵头及参与单位应严格遵守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在申请项目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包含参与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四)申请单位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五)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受理机关(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受理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24日(截至24:00)。(三)联络电话

七、决定机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审定。

八、办理程序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专家论证——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合同签订及资金拨付。

九、办理时限成批处理。

十、证件下达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一、法律效力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二、收费不收费。

十三、年审或年检无年审、年检。

声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请。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创新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申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资料的,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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