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标准及申请指南
一、资助标准及方式
无偿资助,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配套资助资金的占比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占比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占比的,地方配套占比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占比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申请资格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申请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配套资助的立项项目,国家和广东省财政资助应当拨付到位,且资金到账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
(五)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三、申请资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2018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申请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申请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四)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银行回单)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申报单位是国家、省项目牵头单位,须提供给项目参与单位拨款的银行回单复印件(验原件);
(六)国家、省要求配套的文件和深圳有配套承诺的文件(可选择提供);
(七)若本项目曾获得配套资助,须提供历史配套资助下达文件等相关资料(如有请提供);
(八)科研诚信承诺书。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进入审计环节不再受理向审计机构补充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虚作假或者违规的,市科技创新委能够终止配套资金的拨付,追回已拨付的配套资金,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月30日至6月10日(截止18:00)
书面资料受理时间:6月3日至6月14日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审定——社会公示——相关单位征求意见——项目入库。
获得配套资助的申报单位无需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任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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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