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为某些原因而进行的公司转让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我们知道在进行公司转让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相应税务,转让境外公司是否也需要缴纳印花税等税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本)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该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按规定贴花。
但公司与母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母公司下属国外子公司,该子公司非境内子公司,因此笔者认为该合同无需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且该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境外单位的产权的买卖非印花税纳税范围,故公司与母公司签订的该合同无需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