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原中山市工商局三乡分局局长郑某在担任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协助企业或相关人员申请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6年受贿合计99万元。昨日获悉,郑某全额退赃后一审被判刑5年,处罚金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郑某在任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协助企业或相关人员申请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并收受贿赂。其中郑某单独收受李某、何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48万元;他又伙同原市工商局长李某(另案处理)收受李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266万元,其中郑某分得51万元,李德荣分得215万元。
法院查明,郑某伙同李德荣为企业办理驰名商标,1个驰名商标成功认定后受贿20万至30万元不等。多数情况下,郑某假如收受的贿赂款是20万元,他都转交给了李某,假如收受的是30万元,他则收取10万元,李德荣收取20万元。
2017年4月10日,郑某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带回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事后,郑某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99万元。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郑某退缴的违法所得9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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