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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结果怎么判断能否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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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结果怎么判断能否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如何申请)

假如你正在挑选1个商标,对于商标的查询结果进行评估是一项防御性的工作。你要确保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够获得申请注册。假如商标局认为你的商标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你的商标注册申请就会被驳回。即使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审查时摇摆不定,最终主观上认为不构成近似,你的商标能够获得申请注册,之后,商标的在先申请注册人也能够通过撤销或无效程序取消你的注册商标,只要他能够证明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假如你拥有一项申请注册商标但还是牵扯到了侵犯商标权纠纷中,你必须使用我们中的信息协助判断使用两个商标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假如不存在混淆并且另一件商标知名度不高,你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在《专利法》中,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处于核心的位置。可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这更像是艺术而不是科学。这里的“混淆”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它代表着假如消费者本来希望买到带有商标A的商品,结果买到了商标B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就能够明确商标A和商标B构成了混淆。第二种含义是指,消费者尽管识别出商标B与商标A有所不同,可是会认为两者均来自同一家公司,或者认为是来自有一定的关联性两家公司,例如,两家公司为母子公司或者存在股权关联。例如,假如市面上有Apple牌的收音机销售,消费者就很有可能会认为这是苹果公司制造的,或者至少是与苹果公司有关系。在判断要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的过程中,能够通过以下问题进行判断:(1)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是否通过相同的市场渠道进行销售?(2)相关商品在市场上是否具有竞争关系?(3)两个商标在发音、外形、含义3个方面的近似性程度有多大?(4)两个商标的显著性强弱怎样?(5)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价格高低?(这个问题的目的,是要明确当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时会用多大的注意力来判断其来源)(6)两个商标是否拥有相同的消费者群体?(7)商品使用者是否曾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是否将来有可能这么做?根据小编的经验,在具体进行混淆性判断的过程中,最常用到的是以下3个标准:标准1: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之间有多大的关联性?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之间假如有非常大的关联性,出现在大部分相同的消费渠道中,销售对象是相同的消费者群体,两个商标的混淆性判断标准就会比较低,甚至能够这么说,只要两件商标有1个关键元素相近,消费者就很有可能认为两者会构成混淆。标准2:标有两个商标的商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假如标有两件商标的不同商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消费者就容易由于两者的混淆而买错不同来源的商品。标准3:两个商标在外形、含义或读音三方面的近似性有多大?两个商标在上述三方面的近似性越大,消费者就越容易混淆两者。在进行混淆性判断时,标有商标的商品之间是否类似也是1个关键因素。一般而言,假如1个商标知名度不是非常高(例如,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标准),别人是能够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进行申请注册和使用的。对判断类似商品的标准是什么,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要素加以评判;判断类似服务的要素包含服务项目、内容、方式、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联络、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媒体曾经报道过一起涉及知名商标“X地亚”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在该案中,作为知名珠宝商标“X地亚”的持有人,原告X地亚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告成都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开发的别墅楼盘及相关宣传中,使用了包含有“X地亚”文字的标识作为该楼盘的名称,即“蔚蓝X地亚”,遂提起侵犯商标权之诉讼,并要求确认“X地亚”为驰名商标。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最基本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再要求必须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或关联混淆,只要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即可认定侵害存在。因此,大部分能够这么认为,即假如要得到商标在不同类商品上的保护,必须其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在前面提到的“X地亚”案件中,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就在于:被告的标识“蔚蓝X地亚”尽管与商标“X地亚”构成近似,但两者所使用的商品,即别墅与珠宝在商品种类上差异巨大。并且,别墅作为一种价值很大的特殊商品,相关公众在选择、购买时往往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更多地去关注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别墅本身的品质,进而会了解到关于商品来源的准确信息,因此不会产生误认。此外,被告将“XXCADIERE”与“蔚蓝X地亚”同时标注的行为方式,也进1步地弱化了“蔚蓝X地亚”与“X地亚”在相关公众心中近似的印象。更重要的是,“蔚蓝X地亚”本来就是法国普罗旺斯省的1个旅游小镇的名称,该处的人文风光与被告所开发的西洋园林式别墅在风格上相契合。被告在其规划方案中也明确提到别墅的设计灵感来自法国南部小镇“蔚蓝X地亚”。综合上述几点内容能够看出,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只会让相关公众将别墅与1个已有的旅游地名联络起来,即使“X地亚”构成驰名商标,也不会导致其被淡化。从该案中能够看出,法院在判断是否对商标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进行保护时,会对3个条件是否成立进行逐一判断,即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处于驰名状态;处于驰名状态的商标是否被淡化。3个条件均成立时,才能认定侵犯商标权成立。经常有人向小编咨询这样的问题:“我在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得知‘商标已无效’,这个商标已无效是什么意思?我们公司能够重新申请注册吗?”小编的回复:状态为“商标已无效”的商标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使用期限已到未进行续展或宽展而失效的,这种商标别人是能够申请注册的;另一种是在申请过程中因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缺乏显著性等原因被驳的,这种商标再次申请注册也难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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