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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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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原则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规定,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遵循“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认识视角。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一半是商标所有权人在经营中产生的良好商誉价值,另一半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赖利益。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最终接受者和评判者,相关公众在判断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类似的问题上具有直接作用。因此,在商标的审查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人员与审判人员均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心态做出判断。《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能够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标准,这是由于分类表是为了方便注册商标管理而建立的供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分类标准,并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标准。商品和服务在市场流通中会随着消费者习惯的转变发生类型的模糊或者改变,甚至本属于分类表中同一部类的商品在流通中,假如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消费者就很容易将同一部类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考虑《意见》中第15条所强调的关联性。通过商品分类表区分商品只是初步性的判断,具体情形还必须根据具体的消费市场情形来决定。假如商品或者服务在功能、提供渠道、对象群体等存在较强的联络,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络的,则能够突破分类表的适用,判定商品或服务之间构成实质性类似。这样的判断模式使得商品类似判断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明确考虑的因素,强调个案问题个案处理,避免影响其他案件的处理。除此之外,《意见》指出,关于商品类似判断是否能够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仍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个案中,能够视情况予以处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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